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 图文 下载本文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建筑:

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1、零星用地:

零星用地指小于10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5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12、房屋纵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3、房屋山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2米。 14、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分界线。 16、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17、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道路绿化带和两侧人行道)。 18、建筑红线:

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和建筑基地内控制建构筑物的定位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9、规划用地范围: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20、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2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2、绿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3、居住小区: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24、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5、商业区: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26、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7、旧城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