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重点(名词解释和简答) 下载本文

1.代位求偿 2.重复保险 3.静态风险 4.动态风险 5.禁止反言 6.确认保证 7.承诺保证 8.偿付能力 9.人寿险 10.产品责任 11.建筑工程保险 12.工程保险 13.再保险 14.比例再保险 15.事故超赔再保险 16.险位超额再保险 17.保险公估人 18.受益人 19.保险人 20.近因 21.近因原则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委付成立的条件。

4.什么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5.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6.风险管理技术: 7.委付成立的条件

8.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9.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0.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11.责任保险的特点? 1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3.人身保险的特点 14.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 15.核保的要素: 16.保险投资的原则 17.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8.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 19.保险市场的特征 20.保险市场的模式

2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2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 23.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名词解释

1.代位求偿: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想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2.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3.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民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风险。

4.动态风险: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5.禁止反言:指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确认保证:又称事实保证,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7.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仅存在保险订立之时,而且将存续与整个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期间履行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8.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

9.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单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性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10.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该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建筑工程保险: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担着对被保险人在工程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你责任。

12.工程保险:指以各种在建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标的的财产保险。

13.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其他保险人处取得相应部分的赔偿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14.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在保险方式。

15.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16.险位超额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17.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察、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中介人。

18.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9.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0.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1.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简答题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2)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

保个人负担;

4)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5)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1) 必须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的结果只有损失而没有获利,这种性质有助于对损失的预测。 2) 风险所致的损失可以预测。如果特定风险的损失缺乏可度量性和可预测性,那么保险本

身的科学性必将受到质疑。

3) 损失的程度不要偏大或偏小。风险的损失偏大,超过保险公司财务上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不理想,过于微小的损失则会加大保险经营的成本,因而也不理想。 4) 存在大量同质风险单位。 5) 损失的发生纯属意外。 3.委付成立的条件。

1)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4.什么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 2)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3) 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5) 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或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在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从发展史来看,是先有保险,然后才有再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都要以原保险为基础,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在保险。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原保险通过再保险可以控制自己的保险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从而支持和促进了原保险的发展。 区别

1)保险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在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有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型合同,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6.风险管理技术: 1、 风险控制技术:

风险避免、损失控制、风险隔离、控制型风险转移

2、风险融资技术:风险自留、非保险风险融资转移、免责约定、保险 7.委付成立的条件

1. 委付必须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8.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 可保利益应为合法利益 2. 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 可保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9.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含义: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若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作用: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 10.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 保险和风险管理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

2. 风险管理使人们有意识的去认识、控制风险,减少和转嫁风险 3. 保险和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4. 方法论上,保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

区别:

1. 风险管理高于保险,其范围广于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中处理风险的手段之一。 11.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 2)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4)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 5)赔偿比较复杂

12.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1)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2) 产所责任保险 3) 承包人责任保险 4) 承运人责任保险 13.人身保险的特点 1) 保险标的不不可估价性

2)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4) 生民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5) 保险费率的均衡性 6)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14.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 1) 不可抗辩条款 2) 宽限期条款 3) 复效条款

4)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5) 不丧失价值条款 6) 保单贷款条款 7) 年龄误报条款 8) 自杀条款 9) 保单转让条款 15.核保的要素:

1) 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包括环境、标的状况、检验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检查各

种安全管理制度的指定和实施情况。 2) 人身保险的核保要素:年龄和性别、职业和习惯嗜好、体格和身体情况、个人病史和家

庭病史。 16.保险投资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2) 收益性原则 3) 流动性原则

17.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 自有资本金 2) 责任准备金 3) 总准备金

18.保险投资基金的基本特征:

1) 筹集的广泛性和使用的专项性,因为众多投保人来自各行各业,故基金的筹集具有广泛

性。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险种与责任不同,就需要对各类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专项使用。

2) 基金的长期性和增值性,由于保在保险期间结束之前都有发生保险赔付的可能,各类保

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不可预测性,故有长期性的特点,而这一特点使得保险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保险公司只有通过自我增值才可能履行未来的赔付责任。 3) 基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险费率等都需要科学的方法确定,而通过对风险进行分级分

类则体现了合理性的特点。 19.保险市场的特征

1) 是直接的风险市场,无风险,无保险。

2) 是非及时清洁市场,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不能立刻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

因为保险交易活动,因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地知道

交易结果。

3) 是特殊的期权交易市场,由于保险射幸性,实际上保险产品就可看做是一种只对被保险

人财富的“看跌期权”。 20.保险市场的模式

1) 完全竞争模式:是指一个保险市场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

场,由保险市场自发的调节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资本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2) 完全垄断模式: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市场没有竞争,价值规律、供

求规律收到极大地限制,这家公司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3) 垄断竞争模式:在这个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取得垄断地位。特

点表现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之间激

烈展开。

4) 寡头垄断模式: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依然以

市场为基础,但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 2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1)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

经纪人则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为保险人提供各种资讯服务等。 2) 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产品为保险人自己指定,通常是代销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服务品

种,而保险经纪人则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被保险人

提供保险服务。

3)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佣金有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则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

保,保险公司接受业务后向经纪人支付佣金,偶尔被保险人也会给予一定的报酬。 4)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保险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则截然不同,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 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是以合同为前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而保

险经纪人开展业务需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 2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

保险费率,经营管理水平;保险市场竞争;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保险利润率;国家政策,保险成本;保险资本量。

23.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1) 风险因素 2) 保险费率 3) 经济发展水平 4) 消费者的货币收入 5) 文化传统 6) 强制保险的实施

24.风险管理技术: 1.风险控制技术:

风险避免、损失控制、风险隔离、控制型风险转移

2、风险融资技术:风险自留、非保险风险融资转移、免责约定、保险

保险监管

含义:对保险业的监管

广义: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业务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狭义:仅指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原因:

1)保险事业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其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征,保险业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国家对其监管的必要性,以维护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 2)保险事业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和射幸性。因为实际上保险关系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种信息不对称、交易力量不相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府从保护保险人利益出发,对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以达到公平目的。射幸性是因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导致赔付的不确定,故需要政府监管,保证合同交易公平合理。 3)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承保对象涵盖生产资料和人两大社会生产要素,承保范围广、保险费率的等内容涉及专门术语和技术,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了解,因此需要政府监管来确保投保人的利益。 监管目标:

1)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2)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3) 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监管方式:

1) 公示方式: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管,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

及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主管机关,并予与公布。

2) 准则方式:有称规范监管或形式监管方式,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指定一定的准则,要

求保险业者共同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

3) 实体方式:又称严格监管方式或许可监管方式,指国家制订完整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

主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体系: 1) 保险监管法规 2) 保险监管机构 3) 保险行业自律 监管内容:

(一)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 : 1)实施设立许可证 2)限制组织形态 3)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4)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监管。 5)停业解散的监管。 6)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规定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对业务方面的管理 1)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2)保险条款的监管 3)费率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