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科管理制度2 下载本文

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与装臵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脏乱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去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井下装臵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井下装臵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拿出地面并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臵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臵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臵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如装臵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臵,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所属瓦斯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臵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监测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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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凡与装臵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监测装臵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总工,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

第二十二条、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臵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凡需停运监测装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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