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下载本文

9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1 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检查(勘验)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的现场(此

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9.2 一份笔录记录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的现场(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

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9.3 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

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9.4 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此

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9.5 记载的检查(勘验)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物品

数量等)涂改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5分) 9.6 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

的意思表示,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5分) 9.7 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 (3分) 9.8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2分) 9.9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地点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2分) 9.10 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2分) 9.11 照片、摄像、录音等资料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

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信息,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的(每项) (2分) 9.12 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 (1分) 9.13 没有记载被检查人姓名(名称)的 (1分) 9.14 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 (1分) 9.15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1分) 10 询问笔录

10.1 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缺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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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10.2 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

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10.3 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

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10.4 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此

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0分) 10.5 笔录中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的 (10分) 10.6 笔录中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幅度的 (10分) 10.7 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的(此份笔录

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5分) 10.8 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

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5分) 10.9 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执

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5分) 10.10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 (3分) 10.11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 (3分) 10.12没有记载询问的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2分) 10.13没有记载询问地点或者记载不明确的 (2分) 10.14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2分) 10.15被询问人信息记载不全或者有误的 (2分) 10.16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1分) 10.1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1分) 1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11.1 未经审批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10分) 11.2 没有记载审批时间或者补办审批手续超过24小时的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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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的 (5分) 11.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批准时间记载不明确的 (3分) 11.5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容的 (3分) 11.6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理由或依据的 (2分) 11.7 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具体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 (1分) 11.8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1分) 11.9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1分) 1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

12.1 没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的 (10分) 12.2 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5分) 12.3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 (5分) 12.4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理由或者依据的 (5分) 1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完整记载行政机关将在七

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的 (5分) 12.6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保存方式的

(3分) (3分)

12.8 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抽样人员签名的 (2分) 12.9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的日

期或者地点的 (2分) 12.10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的名称的 (1分) 12.11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1分) 12.12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1分) 13 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3.1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抽样取证)没有物品清单的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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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抽样方法、比例或者数量的

13.2 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10分)

13.3 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

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 (10分) 13.4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导致无法判

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 (5分) 13.5 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与通知书合并的除外) (5分) 13.6 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5分) 13.7 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2分) 13.8 执法人员没有签署日期的 (1分) 13.9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1分) 13.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 (1分) 14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4.1 没有物品处理决定书的 (10分) 14.2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作出处理决定的 (10分) 14.3 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

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 (10分) 14.4 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5分) 14.5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不明确的 (5分) 14.6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 (5分) 14.7 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物品不一致的,且没有说明原因的 (5分) 14.8 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 (5分) 14.9 退还物品没有注明退还时间或者退还地点的 (5分) 14.10 退还物品没有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

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5分) 14.11 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或者记载有误的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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