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政策宣讲会讲稿 下载本文

住房等用途、被征地村集体和失地农民有关。

查处情况:

1、原郊区征迁指挥部及老峰镇、白泽湖乡政府以征地补偿费名义虚报多领、挪用电厂建设资金1380多万元,责成安庆市政府收缴财政,并设立专户,用于发展老峰镇和白泽湖乡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2、责成老峰镇政府将侵占、挪用的384.29万元征地补偿费,足额退还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

3、给予原郊区区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原郊区区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郊区副区长行政警告处分、原土地管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原郊区老峰镇镇长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原郊区老峰镇镇长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原郊区老峰镇副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郊区白泽湖乡乡长、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原郊区老峰镇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法律规定:一是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二是有四类土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如果不按法定要求去做,则违法。这次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确需使用的,改变规划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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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行政处分。

(五)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不予处罚,则违法。

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责任。土地管理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重任,职责重大,如果违法或者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①当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397条追究刑事责任;②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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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照《刑法》第402条追究刑事责任;③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410条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①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②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其单位主管人员以行政处分。

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的“问责制”,今后不管你是不是参与了违法违规活动,知不知道你那里发生了违法违规事件,你都要承担责任,都要追究你的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基本情况: M县C村红旗村和H乡红星村因小山包山上一块菜地产生所有权纠纷,双方分别上访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调处并确定该土地所有权归其所有。红旗村提出的理由是:小山包是解放前就属我村村民所有,解放初有政府发给我村“山林证\,现在仅山脚下这20亩菜地被红旗村侵占,其余整个小山包都是我红旗村所有;红星村提出理由是:小山包脚下这20亩菜地是我村村民60年代响应政府号召,开垦荒山种粮种菜,到1978年止,开荒种植面积20亩,在2005年3月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前,对方对此土地的权属从未提出过任何实质的要求。另外,我村人多地少,尤其是蔬菜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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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村民日常蔬菜需要,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确权。 M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人员接待C镇红旗村和H乡红星村代表来访后,言明,待研究后再予答复,但却迟迟未作书面答复。2005年4月,C镇红旗村将县国土资源局送上被告席。诉状称:被告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理应依法行政,但被告却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报告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被告的不作为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内不予答复。被告的不作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县国土局辩称: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两个村系本县境内相比邻的两个乡镇的两个行政村,根据《安徽省土地全书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县政府才是这起纠纷的处理单位,县国土局无权作出处理。因此,县国土局不存在不作为,而是依法不能作为。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县辖区乡镇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一直由被告负责承担,并由县政府委托其处理(县政府发文委托书)。《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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