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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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理单位内的暂存场地须硬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溢流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当地的地下水。

(3)脱水污泥在堆棚或密闭容器的设置应可贮存不低于7天额定脱水污泥产生量,污泥堆棚或密闭容器须有通风、除臭措施。

4、污泥处理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处理处理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规定,并充分考虑处理处理污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和污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2)污泥处理处理单位应建立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理、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见附三),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的污泥处理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见附二)。

(3) 12月31日前对已建堆肥、养殖、直接制砖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新进行甄别,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和关闭。

(4) 污泥填埋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未经脱水至60%以下或未进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等级评估合格(Ⅲ级以上)的生活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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圾填埋场填埋的,不属于规范化处理方式。

(5)污泥处理处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每年对污泥处理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做好监测记录。

(6) 9月1日起,污泥处理处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理情况在厂门醒目位置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为污泥来源、处理处理工艺、处理处理能力、污染控制措施、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做好申报登记审核,掌握污泥流向

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泥泥质、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处理等有关资料,以此为基础建立污泥专项档案并及时更新,掌握污泥去向。要做好对申报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发现污泥去向不明或者处理处理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要求污水处理厂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污染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管,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转移处理管理,杜绝违规转移

污泥跨省辖市转移处理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省辖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备案,方可转移;省辖市内跨县(市)转移处理的,需填写转移备案表(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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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并经产生地和接受地县(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方可转移。

污泥跨县(市)、省辖市转移处理的,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见附五),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省辖市环境局报送转移联单汇总信息。不跨县(市)、省辖市区内转移处理的,执行交接单制度(见附六),并由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报送交接单汇总信息。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作为环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得少于4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1、对污水处理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建立了污泥环境管理的制度和内部监控部门; (2)污泥外运处理是否执行了转移联单管理或交接单制度,联单及交接单是否及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

(3)污泥产生、临时贮存、外运或自行处理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4)污泥产生量与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污泥去向不明和去向不合理的情况;

(5)污泥管理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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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污泥运输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承担污泥运输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有没有将污泥委托给个人或个体运输户运输的现象;

(2)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转移单据是否随车运行。

3、对污泥处理处理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处理处理资质,是否存在超量接收及违规接收的情况;

(2)处理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到位,环境监测制度是否落实,监测数据是否达标;

(3)污泥接收、贮存、处理、处理、最终产物去向的台账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定期汇总并按季度报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4)污泥接收和处理处理情况公示是否符合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因地制宜,提升污泥规范化处理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热电厂、水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设施的共处理能力,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理设施建设。 底前各地要建成并运行与当地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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