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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二)船舶法律性质

1.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由船体、船机、甲板和船舱等构成,每一部分不能脱离船舶之整体而独立存在,否则即失去其存在之意义,对于这些部件,当所有权转移时,必须一并移转给受让人。

船舶在航行时还必须装备罗经、海图、探测仪、船舶锚链等船舶属具。我国海商法认为船舶和属具不可分。一旦船舶所有权发生移转,船舶属具也通常和船舶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被移转。 1.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 )。

A 船体 B 船舶设备 C 船舶属具 D 船上的粮食 E 船上的伙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二讲

一、船舶抵押权定义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1条】 1. 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 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运费、租金等;

3. 船舶抵押人不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为债务人利益而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 4. 抵押人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占有;

5. 船舶抵押权具有一定优先性,其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二、船舶抵押权设立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有三种情况:

其一,对于已投入营运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所有人授权的人设定抵押权;【海商法第12条1款】

其二,对于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第14条】

其三,对于共有船舶,船舶共有人若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取得持有2 /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当然,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条】

1.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 ADE )。

A 船舶所有人 B 船东雇佣人 C 船长 D 船东代理人 E 船舶共有人

2.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如各共有人事先未对此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 无需经任何人同意B. 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 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 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1. 书面要求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第12条2款】 2. 登记效力

合同订立后,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13条1款】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14条2款】

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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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三人系指善意第三人,法律上恶意不受保护;善意第三人包括: (1)另设定并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

(2)依法律行为(如买卖)取得船舶所有权人;

即使船舶抵押权未登记,也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此为抵押权优先效力的体现

案例:A有“长春轮”及“长青轮”各一艘。A因财务拮据,便以书面就“长春轮”设定抵押权与B,未办理登记。数月后,A复以书面就“长春轮”设定抵押权与C,未办理登记。 问:(1)抵押权人B与抵押权人C之受偿次序,谁优先?

(2)如除前述B、C抵押权人之外尚有普通债权人D,此时他们之间受偿顺序如何?

抵押权的权利内容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所以,抵押物即使改变其原有形态或性质,但只要还维持着交换价值,就不影响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的变形物或代表物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变形物或代位物上。此即物上代位性。

【海商法第20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四、船舶抵押权实现 1. 抵押权实现方式

船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一般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进行诉讼来实现,即通过法院对船舶的扣押、拍卖而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1)首先,如果就同一船舶,同时存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排在前两种权利之后;【第25条第1款】

案例:甲所有的豪华客轮“荣昌号”,雇佣船长乙,经营海上旅游业。甲因资金周转不灵,便以该轮向“中国工商银行”设定抵押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其后该轮驶入船籍港,由全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改装为货轮,欠款人民币1800万元未清偿,致该轮被全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所留置,并依法拍卖。

问:抵押权人工商银行与留置权人全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受偿次位,谁应优先?

(2)其次,在同一船舶上设定了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个抵押权人接受清偿的顺序是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排列,以此为根据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对于在同一日登记的各个船舶抵押权,则按照同一顺序受偿;【19条】

(3)再次,船舶抵押权人基于该抵押权,较之无抵押的普通债权,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案例:A有“长春轮”及“长青轮”各一艘。A因财务拮据,便以书面就“长春轮”设定抵押权与B,并办理登记。数月后,A复以书面就“长春轮”设定抵押权与C,并办理登记。 问:(1)抵押权人B与抵押权人C之受偿次序,谁优先?

(2)如除前述B、C抵押权人之外尚有普通债权人D,此时他们之间受偿顺序如何?

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融资500万人民币,约定,贷款1年。后甲经营乏术,将船以光船租赁形式,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不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银行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该船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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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从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拍卖,必然给自己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请求。

问:乙公司抗辩是否有理由?

第二章 第三讲

一、船舶优先权定义

《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 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的特定海事请求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2.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产生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

3.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限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4. 船舶优先权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特点 1、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某些海事请求人的一种特权。它是根据法律发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只要法律规定的海事债权产生,该债权人便同时取得了担保这一债权的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的位次均须依法律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追及性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表现为不论当事船舶航行于何地,船舶所有权有何变更,船舶优先权享有人均可追及并主张其权利。

海商法第26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3、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因而是秘密的。故称之为“秘而不宣的权利”。 4、程序性

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

海商法第28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5、优先性

优先性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一般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即不但优于普通债权人,而且也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人与船舶留置权人。

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债权项目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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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因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在强制保险下,油污受损害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或提供其他财务的保证人提起索赔诉讼,从而使其自身权益得到较为充分保障,没有必要再赋予船舶优先权。我国已经参加该公约。

1.依我国海商法规定,以下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A. 船员工资报酬给付请求 B. 一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失 C.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 D. 引航费

四、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

1. 定义

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顺序。 其包含两层含义:(1)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种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2)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种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2. 原则

(1)船员利益保护原则(2)人身权益优于财产权益

(3)保证国家税收原则(4)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3. 顺序【海商法23、24条】

(1)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2)扣除上述费用后,受偿顺序为:a. 船长、船员工资;b. 人身伤亡赔偿请求;c. 港口规费缴付请求;d. 救助款项给付请求;5. 侵权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除救助款项外,存在性质相同的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例外: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于“a. 船长、船员工资;b. 人身伤亡赔偿请求;c. 港口规费缴付请求;”发生的,应当先于前三项受偿。【时间倒序原则,或“时间在先,权利在后”原则】

因为海难救助是保全船舶,使其他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得以受偿的前提,故应列在其他海事请求权之前。如果海难救助中有两个以上的海事请求,那么后发生的优先受偿。因为如果没有后发生的海难救助行为,前一救助行为就无法实现。

Case:—2月—4月— —7月— —9月—11月—

工资 规费 伤亡/财产/救助 工资 救助

10(万) 30 25 45 20 10 30 卖船价款150万,诉讼费用5万。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1)诉讼费5万;(2)11月份救助费用30万;(3)9月工资10万 (4)7月救助20万;(5)2月工资10万;(6)7月伤亡25万 (7)4月规费30万;(8)7月财产损失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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