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整理 下载本文

应承担的责任。

承运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港口交货。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承运人因迟延交付而给收货人造成损失(如毁损、市场价格下跌等)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多数港口习惯,承运人应在港口交货,但美国在仓库托运人将商店急需的一批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但承运人在中途绕行,导致货物比正常运输晚了2个月才到达目的地。结果引起商店关门2个月。造成很大损失。承运人是否应对迟延交货负责?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没有规定迟延交货问题,故不负责;汉堡规则承运人最多赔偿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最多赔偿运费,且在没有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情况下,承运人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有争议。

案例:沃轮船公司与天桥物资公司于2000年5月签订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沃轮船公司8月底把一个装运该批物资的20个集装箱运往伦敦,合约中未约定交付时间。虽然沃轮船公司知道伦敦收货方急需使用,但仍迟至9月末才运抵伦敦。由于交货延迟造成伦敦收货人近2万英镑的损失,收货人委托天桥物资公司向沃轮船公司索赔由于迟延交付所带来的2万英镑损失。沃轮船公司辩称:我国《海商法》第50条的规定,只有当承运人未能在双方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方构成迟延交付,而本案的情况却是承托双方根本就未曾对交付时间予以约定,何来迟延之说呢?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迟延交货承担责任?

4. 交付货物义务

(二)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承运人应对此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对责任期间之外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海牙规则》:

勾至勾原则:即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如在港口吊杆起吊情况下,为舷至舷原则) 《汉堡规则》:

仓至仓原则:即包括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海商法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什么? A. 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B.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C. 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 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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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月1日。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案: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其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豁免

第一类: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过失行为,不作为(不含承运人本人过失)

下列那些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

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下,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受损;

某轮船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内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损;

某船运输水泥,航行途中,船员为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舱,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

第二类:火灾免责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除外;

不免责的情况:1.承运人故意的行为;2.船舶不适航引起的火灾;除非能证明已尽谨慎处理责任使得船舶适航。 判断

船员不小心烟火导致火灾。

承运人明知轮机人员经常在机舱内违章明火作业而未加禁止而引起火灾。 承运人为骗保险金指使船员纵火烧毁船舶。 承运人知道船舶电线老化,长期不予更换 免责;不免责;不免责;不免责

案例:“ 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照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烘烤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发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货物严重受损。 问:在该案中,承运人能否依《海牙规则》免责? 【分析】《海牙规则》规定的十七项免责中包括了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这里的承运人指承运人本人,承运人的雇用人有过失的,承运人仍可以免责,只有在承运人本人有过失或私谋的情况下才不能免责。根据《海牙规则》,无论何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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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提都必须是承运人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即使符合免责的条件也不能免责。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类:不可抗拒自然力量

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天灾;

第四类:不可抗拒人为力量 战争行为;公敌行为;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羁押,或依法拿捕; 检疫限制;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 暴动和骚乱;

案例: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员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因为提单背面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依据《海牙规则》,因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造成违反海上运输合同的情形,承运人可以免责。本案中,船载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就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承运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可以主张免责?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

船舶从那不勒斯运送一批柠檬到伦敦。船舶在马赛港停靠时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接受灭鼠检疫,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 【评析】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

第五类:非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过失引起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包装不固;

标志不清或不当;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尽到应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通常系船舶结构方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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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案例:上海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肠衣买卖合同。价格条款为CIF。A公司依买卖合同的规定把货物用木桶装妥后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运输,承运人按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装在水线以下远离锅炉的舱位,然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目的港时发现木桶全部被压碎,造成货物损失约15万美元。C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途中遇到大风浪使船舶剧烈颠簸和托运人对货物包装不当为由拒绝赔偿。 问:承运人对于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装良好是托运人的义务之一。它是指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能够承受装卸和运送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正常风险。承运人在装船时如果发现包装存在缺陷,应当如实在提单上批注,否则承运人对第三人不能免责。

案例:我国西北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雷切尔公司(买方)按FOB条件签订了一份买卖6万吨中国大米的合同。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发现89%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严重损失。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经查证,该批货物装运前,当地公证公司已经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规定。

试问:承运人是否可以在上述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

(四)承运人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每项100英镑; 《海牙维斯比规则》:每项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汉堡规则》:每项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鹿特丹规则》:每项87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 《海商法》:每项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例外1: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例外2:如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是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得援用责任限制规定;若是因船长等造成者,承运人之责任限制规定并不丧失。【注意海牙规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案例】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往纽约,在卸货时,发现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29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应当按一个集装箱为一件限制其责任,依据维斯比规则,每件赔偿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问:(1)如集装箱内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2)如提单中未记载集装箱内件数,承运人应如何限制其责任?

【分析】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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