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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指南

常用建材见证取样送检(1)

2.材料送检的数量和批量

2.1 水泥。执行的标准是《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199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现行有关标准。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散装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送检不少于一次。抽样时随机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kg作样品。

2.1.2 袋装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每批抽样送检不少于一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水泥,经混合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kg作样品。

2.1.3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抽样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2 钢筋。执行的标准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及现行有关标准。

2.2.1 钢筋应按进场时钢筋批号及直径分批送。每60t为—批,不足60t按一批计。每批送检1组。每批钢筋应由同—牌号、同一炉号(批号)、同一规格(直径)、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并按如下方法取样: 1、拉伸2根:任选两根钢筋去掉端部100mm,切取长约500mm或10d+200(Φ32以上取长约800mm)。 2、冷弯2根:任取两根钢筋切取,长约350mm或5d+150。

3、钢材化学分析1根:任取一根钢筋切取中部一段长约300—400mm(凡进口钢材;外观质量不合格钢筋;检验中发现热区脆断、焊接及力学性能不良的钢筋必须做化学分析)。 2.2.2 每—单位工程基础和主体使用的钢筋应分别送检。(详见3.其他规定) 2.3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1、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弯曲点应打磨与母材平齐)。

2.3.2 钢筋电弧焊接头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1、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两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一批。 2、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2.3.3 电渣压力焊接头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1、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

在不超过两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2、全部试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2.4 混凝土抗压强度。 执行的标准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现行有关标准。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2.4.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2.4.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2.4.4 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2.4.5 每一楼层中柱(剪力墙)、梁板混凝土应分别取样送检;且连续浇筑面积每500m2取样送检不得少于1组;

2.4.6 根据《建筑基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规定: 1、浇注桩身混凝土,每浇注50m3混凝土必须送检1组; 2、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送检1组;

3、地下连续墙50m3混凝土应送检1组,每个单元槽段送检不得少于l组;

2.4.7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5 混凝土抗渗标号。执行的标准是:《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TGB50208—2002及现行有关标准。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进行评定。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

2.5.1 同一工程,连续浇筑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500m3送检1组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2组;

2.5.2 地下连续墙施工时,每五个单元槽段送检1组抗渗试件; 2.6 砂浆抗压强度执行的标准是: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及现行的有关标准。

2.6.1 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中的各种标号(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送检1组试件。

2.6.2 凡有标号(强度等级)要求的各类砂浆(挂灰、批挡等)每层送检均不得少于1组; 2.6.3 当楼层建筑面积较大时,砌体砂浆每500m2送检不得少于1组。 2.7 墙体材料。

执行的标准是:《烧结普通砖》GB/T5l01—1998、《蒸压灰砂砖》GB11945—89、《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快》GB13544—13545—92、《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97及现行有关标准。

2.7.1 烧结普通砖

1.每15万块送检1组,每组12块,不足15万块按1组计,15—30万块送检两组,依此类推; 2.民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1500m2送检不得少于1组。 2.7.2蒸压灰砂砖

1、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按一批计;

2、随机从外观质量合格的砖块中抽3组共15块(每组5块)送检,其中两组进行抗压强度检验,一组备用。

2.7.3烧结多孔砖

1、每5万块为一批,不足5万块按一批计;

2、随机从外观质量合格的砖块中抽3组15块(每组5块)送检,其中两组进行抗压强度检验,一组备用。

2.7.4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1、每3万块为一批,不足3万块按一批计;

2、每批从外观质量合格的砌块中抽取5块做大面和条面抗压检验。 2.7.5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以同一原材料配制成的相同外观质量等级,相同强度等级和同一时期生产的1万块砌块为一批,每月生产数量不足1万块仍按一批计;

2、每批从外观质量合格的空心砌块中抽取5块做强度检验,抽取3块做抗渗性检验。 2.8 建筑用砂、石。

执行的标准是:《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及现行有关标准。

2.8.1 使用大型运输工具(火车、船、汽车)的,以 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运输工具时,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按一批计。

2.8.2 每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3000m2砂、石送检不少少于1次。

2.8.3 砂: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取样重量为5kg。

2.8.4 石: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组成一组样品,取样重量为20kg。 2.9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执行的标准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现行有关标准。

2.9.1 砼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砼强度等级和质量检验以及砼施工和易性要求确定。(对有抗渗要求的砼,尚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砼配合比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进行设计确定。

2.9.2 每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3000m2,使用的每种品牌的水泥各种砼强度等级的配合比送检不得少于一次。当强度等级为C30 以上时,宜选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水泥。 2.9.3 试配所需原材料:每单位工程,一个砼强度等级配合比,送水泥50kg、砂50kg、石子(级配合格)50kg,依此类堆。

2.9. 4 掺外加剂的,必须附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用量抽样送检。 2.10 砂浆配合比。执行的标准是:《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及现行有关标准。

2.10.1 砂浆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根据设计要求和组成材料(胶结料、掺合料和骨料)进行试配。

2.10.2 每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3000m2,使用的每种品牌的水泥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配合比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2.10.3 砌筑砂浆试配需原材料:每一强度等级砂浆试配,送水泥10kg、砂30kz、石灰膏5kg。 2.11 桩基持力层岩芯。执行的标准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现行有关标准。

2.11.1 人工挖孔桩及钻孔桩基础持力层岩芯送检,按基础平面计算面积,每500m2送检不少于2组,少于500m2按500m2计,地质较复杂时,应适当增加送检组数。

2.11.2 人工挖孔桩抽取的岩块,为方便试件加工,岩块尺寸要求宽300—500mm,高150—220mm,试件成型尺寸一般为Φ50x100mm(直径x高度)每组六个。

2.11.3 钻孔抽取的芯样,钻头外径一般为Φ1O1mm或Φ89mm,芯样高径比为2:1,每组不少于六个试件。 3.其他规定

3.1 建设规模较小(1000m2以下)的工程,水泥、钢筋、钢筋焊接接头、墙体材料、砂石等常规材料检验,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3.2 建设规模在1000m2以上、3000m2以下的工程,各种常规材料检验按基础、主体各送检不得少于一次。

3.3 当图纸有具体要求时,按图纸要求执行。 3.4 本指南未明确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4.检测报告的领取

4.1 委托单位(或个人)凭检验委托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在我站承诺的时间到收发大厅领取检测报告。

4.2 当送检的材料经检测不合格时,我站将发出书面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3 当需办理现场检测手续时,请带我站发出的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综合室办理。

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2)

一、砂、石原材料送检

1. 依据标准: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2. 取样频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3. 取样数量: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料堆中均匀分布的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由人工四分法取代表样组成一组代表性样品样品,按所需的检验项目确定取样量,通常砂约20公斤,石子约40公斤。

4. 送样要求:应填写工程名称、使用部位、砂石产地、品种、规格等。

5. 检测项目: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含水率,其中人工砂应检验石粉含量、卵石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

6. 备注:每个工程可只送开工一次,送检时如果有多个单位工程则报告要分开。 二、 水泥原材料送检

1.依据标准: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

2.取样频率: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取样数量:可以连续从20袋(散装水泥10 处)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试样应洁净密封,(送样时不可以送一整包水泥)。

4.送样要求:应填写工程名称、使用部位、生产厂名、水泥牌号、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送样日期等。

5.检测项目: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

6.备注:①水泥合格与否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3d和28d)和进场复验报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