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下载本文

四、改造的范围

1、城市建成区内建造年代较长、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不合理、居住环境较差、影响城市景观的住宅区(简称“老旧小区”);

2、建成区内未签订开发协议的村庄和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改造的村庄(简称“城中村”)。

五.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根据审批原则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城市建设指挥部审定。

六.规划管理政策

(一)实行规划前置服务。按照旧城改造区域优化方案,对《大邑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优化。经确定的改造项目区提前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批通过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对项目业主提供项目书面咨询规划条件,作为项目测算和融资质押的规划依据。

(二)科学确定规划条件。改造区域优化方案与产业发展规划应密切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在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县政府根据改造区域优化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规划确定区域的实施规划,实施规划审查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改造项目的管理依据。改造项目的具体规划指标由审定的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

(三)促进公共配套。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位置、规模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允许旧城改造项目中的社务中心、公厕、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规范前提下采取叠建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

(四)提高违法建设查处效率。为确保违法建设查处的及时性、有效性,县规划局会同晋原镇人民政府对确定的改造区域的违法建设开展拉网式巡查,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七、土地利用政策

(一)积极鼓励和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旧城改造。

1.对权属清晰、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县政府批准的整体改造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实施主体。在实施主体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95%的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国土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为实施主体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状以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的,按照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2.政府平台公司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旧城改造,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土地成交价款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其余部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

发〔2011〕26号)规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土地整理开发成本和合理投资回报从基金预算中安排返还项目实施主体。土地上市时,按新规划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3.改造范围内具备单宗开发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双评估价差70%计收。

采取第一、第三种方式实施改造,建成后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标准应计收总额的90%收取。

(二)实施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城市规划要求需整合使用周边土地的,由县规划局出具整合意见函,经县国土局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被整合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被整合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3,且最大整合面积不超过 3000平方米。

(三)土地使用权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绿地、公建配套设施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八、项目报建政策

(一)减免报建费用。用于安置区域内居民的安置房,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政

策,等面积部分免交报建费(专项基金除外),超出部分面积及其他项目按50%标准计收。

(二)精简审查环节。重点项目在取得土地相关手续以及规划总平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先行实施。

九、房屋征收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模拟搬迁作为城市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坚持阳光搬迁,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做好民意调查工作。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由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后执行。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执行市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1〕54号)规定,坚持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就近、就地安置;选择异地安置的,按所安置地段价差进行双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