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下载本文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大邑县人民政府,县房管部门为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可委托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科学合理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得增加或减少补偿科目,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房地产评估价格应真实反映被改造房屋的市场价值。所有房屋征收及模拟搬迁项目的补偿方案应报房管局备案。

(四)鼓励选择货币化终结产权方式。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时,税费按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五)妥善处置被征收的直管公房。征收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所承租的公有住宅系唯一住房的,征收后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承租人申请购买原承租房,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对产权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终止租赁关系。

十、配套政策

1、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鼓励建设“低密度、高容积率”小区,提升新建小区的品味。在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中要兼顾到村民改造后生活需要,酌情增加用于安置的公建和商业建筑面积。

2、根据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盈亏测算,市政府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能够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政府不给予收费减免。对于不能自求平衡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公共资金;需要易地建设人防设施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其他收费项目按低限收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除8%偿债资金上缴市财政外,全部返还项目所在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或用于弥补本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其他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亏损的项目。

3、按上述优惠政策仍存在改造资金不足的,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予以弥补。

4、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土地公开出让或项目整体招标的方式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

5、对于改造区片内原有居住面积较小,达不到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原则上超出应安置面积且不足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出全市平均居住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价购买。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开发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十一、具体运作程序

1、各区、市开发区提出拟改造区片范围并面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2、经公示并取得拟改造区片内居民或村民同意后,各区、市开发区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3、市规划局按市政府批准的改造区片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评估地价审核项目测算,面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或组织项目整体招标。

5、获得拟改造区片改造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

十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全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旧改办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分别成立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2、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拆迁管理,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禁野蛮拆迁,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有关部门对申报的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采取并联审批等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为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4、建立奖惩机制。为加大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推进力度,市政府要建

立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奖惩机制,对在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中工作扎实、方法创新、成绩突出的区、市开发区要给予重奖,对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成效不明显和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确保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十三.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3.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4.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6.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