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下载本文

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

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

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人民政府奖励。 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资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

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

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

第四十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

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

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

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励。

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

第四十三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

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第四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分。

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第四十六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政处分。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五十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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