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相邻不同权属建设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15、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6、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17、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18、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9、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20、建筑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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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面积计算、高度计算和控制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计算规则计算,对于各类建筑及地下室层高不足2.2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确因建筑造型需要形成的坡屋顶空间(如闷顶等),从该层建筑底板至屋脊建筑高度小于2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等代征的城市公共用地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3、建筑高度计算和控制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制定的保护规划执行。
(3)除第(1)(2)条以外的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 ① 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屋面面层; ②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③ 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附录三 襄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分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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