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 下载本文

第十三章 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企业的政治领导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在企业重大决策上有效参与。董事会或总裁(总经理)要定期、不定期向企业的党的委员会通报企业情况,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认真听取党的委员会意见。在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党员董事或总经理会成员认真贯彻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党组织的名义正式通知董事会。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要通过集体研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公司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人员责任。

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