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变电电气安装工程1 下载本文

工程编号 单位工程 1 电力电缆终端制作及安装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验收单位及验评范围 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监性质 班 施项公 理 工目 单组 队 部 司 位 设计单位业主项目部启委会验收组? ? ? ? 表号 备注 Q/CSG表? 10kV每根为一分2-7.4.1 项, 10kV以上每接头/终端为一分项 10kV以下每个电压等级为一分项, 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制作安装 ? ? ? ? ? ? ? ? Q/CSG表每个接头为一个2-7.4.2 分项 Q/CSG表2-7.5 5 控制电缆终端制作安装 1 控制电缆终端制作安装 ? ? ? Q/CSG表每个电压等级区2-7.5.1 域为一分项 Q/CSG表 2-7.6 Q/CSG表每根为一个分项 2-7.6.1 Q/CSG表 2-7.7 Q/CSG表每个电压等级区2-7.7.1 域为一分项 Q/CSG表 2-8 Q/CSG表 2-8.1 Q/CSG表每支为一分项 2-8.1.1 Q/CSG表 2-8.2 Q/CSG表每个电压等级区2-8.2.1 域为一分项 Q/CSG表每个附属间为一2-8.2.2 分项 6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线路 1 ? ?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缆主要 ? ? ? 线路敷设 ? ? ? ? 7 电缆防火与阻燃 1 电缆防火与阻燃 全站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 主要 ? ? ? ? ? 8 ? ? ? ? ? ? ? ? 1 避雷针及引下线安装 1 避雷针及引下线安装 ? 主要 ? ? ? ? ? ? 2 接地装置安装 6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等级标准 1 屋外接地装置安装 2 屋内接地装置安装 主要 ? ? ? 主要 ? ? ? ? ? ? ? ? 6.1 本标准中规定,变电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与等级评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6.1.1检验项目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检验项目质量验收等级设合格级、不合格级两个级别。 6.1.2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级级别规定: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级设合格级、不合格级两个级别。 6.1.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设优良级、合格级两个级别。 6.2 检验项目质量等级标准:

6.2.1 合格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的合格级标准。 6.2.2 不合格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的合格级标准。 6.3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6.3.1 合格级:

6.3.1.1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定量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其中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中必须有80%以上检测项的数值达到标准的规定要求,其余可超出标准值,但最大不宜大于标准值的50%,否则,该检测项必须返工或整改。 6.3.1.2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6.3.2 不合格级:

6.3.2 .1 主要项目经抽检有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 6.3.2.2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率低于80%的;

6.3.2.3 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率高于80%;但不合格项大于标准值的50%以上的点(项)未经整改。

6.3.2.4 施工依据不足、重要的质量控制资料缺少的。 6.4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6.4.1 合格级

6.4.1.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4.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4.1.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6.4.1.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合格标准要求。 6.4.2 不合格级

6.4.2 .1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有不合格等级且未整改的; 6.4.2 .2 重要的质量控制资料缺少的;

6.4.2.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的;

6.4.2.4 观感质量验收经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比例占50%以上的。 6 .5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6.5.1 优良级

6.5.1.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凡是有推荐值标准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其达标率超过80%以上。 6.5.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5.1.3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凡是有推荐值标准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其达标率超过80%以上。 6.5.1.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6.5.1.5 工程启动投运一次成功。 6.5.2 合格级

6.5.2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5.2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无缺少。 6.5.2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6.5.2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6.5.2 .5所属设备及其系统或试运行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6.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6.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的分项,应重新进行验收。

6.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应予以验收。

6.6.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但涉及该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6.6.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但涉及该分部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6. 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8在质量验收及评定记录表中,部分量化的检查项目,给出了适当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值的推荐值,作为项目评优的基础数据。

7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7.1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

7.1.1 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100%的质量自检。

7.1.2 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查,复检比例不宜低于50%。

7.1.3 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于20%。 7.2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7.2.1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7.2.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2.3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7.2.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7.2.5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7.2.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2.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2.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2.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7.2.10工程资料移交应按现行国家档案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所用记录表可在本标准验收记录表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按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记录不作资料移交。

7.2.11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2.12 当设计对基础地基状况有特殊要求的,设计代表应参加基础分项工程的验槽签证。 7.2.1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2.1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初检验收申请报告。

7.2.15 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7.2.16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7.2.17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