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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三 公司技术负责人终极审核

技术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要求技术负责人对具体业务进行终结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2.重点造价、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

4.审计意见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规范。 第四 意见分歧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

本公司规定:

1.由本公司项目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歧的办法;

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注册造价师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二、监管措施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本公司由技术负责人履行监控责任,或由技术负责人委派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本公司要求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本公司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公司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本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本公司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本公司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公司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本公司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本公司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我公司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本公司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公司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本公司每年至少半年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公司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