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惩处规定 下载本文

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要征求工会意见; (六)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 (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人事(组织)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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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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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

(四)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

(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

(九)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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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

(十)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三)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四)、(九)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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