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定期与财务部门或税收征管部门对帐;
6、对经批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缴纳税费的企业,其税单打印签发、税费划拨、税费核注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验估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根据审单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下达的指令或自主开展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核查,以实际核查结果为依据完成或协助完成审单作业。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验估,以获取对商品的感性认识,及时完成人工审单及接单审核作业,或及时反馈信息给审单中心专业化审核岗位及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岗位的关员协助完成有关作业;
2、验估作业与查验作业一并完成,共同进行,属物流监控部门决定不查验的货物,验估作业时协查单货是否相符;
3、提取样品、登记和送检等作业。
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关事务担保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办理通关作业过程中海关担保事务工作。在进出口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的情况下,对报关人未办结海关手续前请求海关放行货物且已向海关提供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等有效方式担保的,通关事务担保岗位负责接受报关人办理有关担保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直属海关授权接受收发货人的担保申请,初审后转报审单中心审批,或根据直属海关授权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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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保证金(担保函)的征收、结案、单证保管以及财务对帐等工作。
对凭保证金、保证函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在进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后作结关处理。关于保证金、保证函的征收范围、征收审批程序、担保期限及延期处理等事项的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通关事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单证放行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对集中审单、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查验等环节的单证和计算机系统作业处理进行总复核。对确定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计算机系统核销各项备案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向监管场所及卡口发送海关放行的电子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中审单、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查验等环节的(单证及货物)作业处理进行总复核,然后确定是否放行货物;
2、对确定单证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通过H883/EDI放行管理子系统进行单证放行操作。根据计算机信息提示,对尚未接单、已要求查验而尚未查验、已要求征收税费而税费单未打印、未签发、税费或保金保函未核注的,应退回相应环节处理;
3、对进口货物,系统核销《进口许可证》、舱单等各项备案电子数据、赋予该票货物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放行编号,并将此编号通过网络传输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系统提取报关单数据库数据进行贸易统计。
对出口货物,系统核销《出口许可证》等各项备案电子数据、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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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该票货物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放行编号,并将此编号通过网络传输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系统生成《出口货物结关核销表》;
4、若本环节被布控,根据布控指令要求核查有关单证及货物并输入布控处理结果;
5、单证放行岗位应综合各通关业务环节审核情况,加强风险分析,严把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制单证审核质量关。本岗位负责提出对查验和实货(卡口)环节的布控指令,并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若布控环节为查验,则报关单不能继续放行操作,需查验环节录入查验结果后再进行放行操作;若布控环节为实货(卡口),则可继续进行放行操作;
6、系统正常放行后,在纸质报关单上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放行章”后移交实货(卡口)放行岗位;
7、对电子审单或专业化审单后直接交由单证放行环节处理的报关单,单证放行环节关员应同时结合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作业规定完成工作。
第四十条 对外咨询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深入开展海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与进出口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
1、推行关务公开,对外宣传介绍海关法规信息和通关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及作业流程,公开海关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社会各界联系工作或咨询业务,热情解答企业咨询; 3、实行热线电话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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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问题或提出的各种应急要求。
第四十一条 进口货物遇有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可向现场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书面申请,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负责滞报金减免申请的受理并根据通关管理处下达的意见进行电子数据减免操作。具体操作按照总署有关规定和《杭州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操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工作完成后,对外发送通知,要求报关人到查验/放行环节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受系统对关税税率、汇率、许可证件、舱单的控制条件限制,需要现场海关采用特殊作业方式的,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负责接受报关人特殊作业申请,初审后转报审单中心审批。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报关单证的流转应统一登记并签署交接人姓名和交接日期;纸质报关单证应通过内部渠道在海关各作业环节流转,确有必要由报关人代为传递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单证安全。
第四十五条 现场海关应指定接单审核关员或单证放行环节定期对自动审单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六章 现场通关部门的外部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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