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第四十六条 现场通关部门接受通关管理处在报关单电子数据流、单证流的规范化上设置、指导、检查和监督;接受通关管理处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现场通关部门应按规定完成审单中心下达的审结指令、风险布控指令、验估指令、重点审核指令及其他业务要求;接受审单中心的业务指导;与专业审单人员开展业务轮岗、工作交流。

第四十八条 现场通关部门应具体执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的指令、要求,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示和要求开展实际验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遇到重要疑难问题,应向通关管理处请示或备案;

现场通关部门在现场验估过程中遇到需要由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认定,可直接与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联系并以此为依据回复审单中心或根据总关授权直接审结报关单。

第四十九条 现场通关部门各业务环节与查验、实货(卡口)放行环节互为监督、制约。以确定税则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国别为重心的专业验估侧重于通关验估关员执行;对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为重心的一般查验侧重于一般查验关员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审单中心做出审核结果后,报关人在15日内未按海关审核结果办理手续的,由系统锁定报关单电子数据。被锁定数据的报关人必须向现场海关通关现场接单审核岗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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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通关处授权的审单中心批准(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处置)解锁后,始准办理后续手续。

审单中心做出审核结果后,进出口货物报关人虽在15日内但超过48小时才按海关通知办理相应手续的,该份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应被列为高风险货物。

第五十一条 对经批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实行无纸化报关的企业,其通关作业流程及税费缴纳和监管证件管理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现场海关应结合实际情况,为货主及其代理人办理24小时出口通关或总关批准的临时通关手续,认真执行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值班关员运用H883/EDI现场管理子系统“值班作业”功能进行审单、征税、放行和进口结关作业时,应比照本操作规程完成审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杭州关区通关业务操作系统在设备、信道、供电、程序等方面出现突发性严重故障且不能立即排除的情况下,现场海关通关现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通关管理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进出口货物的顺畅通关。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业务突发情况应急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审单中心及现场海关应根据本操作规范要求及《杭州海关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放行等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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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按照总署对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审单中心和现场海关通关作业应严格遵循H883/EDI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程序设置,报关单证在各业务环节的审核流转应与计算机系统操作严密结合。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出现以下违规情事的,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擅自决定报关单证的审核流转脱离计算机系统操作的; (二)擅自决定报关单证的审核流转次序与计算机系统设置次序颠倒的;

(三)擅自决定提前放行货物,准予报关人事后补办现场交单及税费征收手续的;

(四)擅自决定征收保证金而不进行计算机系统备案操作的; (五)超越授权规定批准报关人办理通关事务担保、报关单电子数据删改、滞报金减免、特殊作业处理等手续的;

(六)擅自决定实施违反本规程其他操作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未列明工作时限的应以杭州海关对外公布的工作时限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通关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

附件二:《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 附件三:《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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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

一、为强化审单中心、现场海关、职能管理部门三者之间的联系配合,保证有效监管与通关效率的密切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二、现场海关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配置专(兼)职验估岗位,接受审单中心业务指导。

三、验估岗位工作职责

1、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因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等需要,需要现场海关对货物进行验估的报关单,应转岗到现场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验估岗位关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估,以报关人的申报单证及货物的实际核查结果为依据转回报关单或继续完成审单作业。审单关员应做好对现场验估岗位审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事后抽查复核并指导现场验估工作。

2、现场验估过程中需要由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认定的,可由现场验估岗位直接与职能管理部门联系,报关单审结情况应报送审单中心。

3、接单审核关员在接单审核过程中认为需验估才能确定商品归类、原产地或价格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交验估岗位进行验估,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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