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事、人事、人资、调度、通讯、信息、招投标等管理部门为重点保密部门;工作中经常产生、处理大量机密级及以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部位,集中制作、存放机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应当确定为重点保密部位。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重点保密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是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秘密载体,均要存放在保险柜内,与普通载体分开管理。

第十八条 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收回。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作用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保密管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企业秘密, 具体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中谈论涉密事项,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加密机及其密钥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管理,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由专人负责送阅,阅后及时退回机要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办公厅文档处

— 5 —

负责传送,各单位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本单位机要部门负责传送。

第二十五条 通过机要交换或机要通信传递机密级、秘密级载体时,封装秘密载体的信封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二十六条 严禁委托公司外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复印单位印制、复制涉密文件。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秘密载体的方式处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需经密级确定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登记,按照规定需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留存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对无保存价值的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涉密载体,经清点登记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负责文件销毁的部门派专人负责集中并到国家保密局(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

第二十九条 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秘密载体。

第五章 宣传报道、对外交流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以及组织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

— 6 —

凡属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网站、自办媒体应认真履行保密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保密规定审定各类稿件或信息,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信息化工作和信息、网络服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非涉密网必须与涉密网实行物理隔离;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务、接待来访人员时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议论党和国家及公司秘密事项;不得提供和透露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等。

第三十四条 出国团组出境前,组团部门要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国家秘密文件及记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载体出国的,公司秘密,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需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报本单位领导审批;绝密级国家秘密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国家保密局(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保密局)审批。

第六章 保密教育

第三十六条 以保密法律和法规为重点,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和知

— 7 —

识,保密与窃密形势,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等对全体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专(兼)职保密人员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将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纳入到干部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对专、兼职保密人员进行一次岗位教育,通过专题教育、会议教育、专题讲座、进出涉密岗位培训等使专、兼职保密人员真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通过重要节假日前教育、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保密教育、保密知识问答等形式,使各项保密措施切实落在实处。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本单位(部门)领导汇报,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保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消除泄密隐患。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按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

— 8 —

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