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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供的总工期计划自行编制施工计划,经招标人审核批准后作为合同工期,本工程无工期奖励。 3.10.2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质量和符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工序安排的前提下,可在工期上进行合理竞争,合同工期以投标书的自报工期(日历天)为准。中标后不得提出延缓完工期限的要求,并必须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并交付使用。

3.10.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若由于总包的原因而使开工日期延缓的,则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人及总包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3天内应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延期要求,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3.10.4 发包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总包且在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与承包人签订暂停施工协议。承包人按要求暂停施工后,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暂停施工协议到期后应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继续施工。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3天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

3.10.5 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经发包人、总包确认签证,工期可相应顺延: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加超过15%; 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 发生灾害性气候和不可抗力;

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工期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费用通过总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3.10.6 因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迟1天支付违约金2万元。若因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工期拖延造成总承包及发包人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由承包人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与质量保证

3.11.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与质量检验。

3.11.2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投标人自报的工程质量等级和奖罚标准将作为评标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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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总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检验、原材料的复检(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11.4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投标报价中的施工工序,严格执行工序交接验收制度,若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减少施工工序,罚款2000元/次/处,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发现三次后,发包人有权按照减少的工序扣除相关费用,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3.11.5 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及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负责做好自验、申请验收和参与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应负责编制竣工文件资料、办理验收手续与接受验收、提供竣工图纸和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其中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应提供4套。

3.11.6 本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验收)或因本工程原因导致整个项目竣工备案验收未能通过,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还须予返工,直到达到合格等级为止,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等级,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3.11.7 本工程的保修期要求不少于2年(防水的保修期要求不少于5年),国家政府有关终身责任规定不受时限限制。

3.11.8 承包人须在投标书中提供详尽的系统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第十二章 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

3.12.1 本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已委托工程质量监理单位与投资监理单位。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配合工作。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委托可行使和履行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部分或全部权力与职责。

3.12.2 本次招标范围的工程质量等级、施工质量应按现行规定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和备案。

第十三章 施工安全

3.13.1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工作,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承担由其造成的责任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3.13.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总包,发包人和总包应承担人道主义的义务为抢救工作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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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

第一章 设计依据、规范和标准

4.1.1 应符合的设计依据、规范和标准(以下规范、标准在工程施工中应按最新版执行)

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须按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供货、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61-8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1998)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 9756-2001) 《干压陶瓷砖》(GB/T4100-1999) 《陶瓷砖试验方法》(GB/T3810-1999)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GB 9966-2001)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 191-2005 《橱柜行业标准》 《家具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卫生洁具排水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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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符合国家、地方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其它相关行业的规定及规范 项目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所示要求

4.1.2 以上所列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未能达到国际和(或)国内最新标准时,承包方应使系统的深化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近的国际、国内标准,并提供采用的国际、国内标准、规范和所应用的最新版本的有关技术依据资料。

第二章 设备材料选用及施工要求

4.2.1 设备材料要求:

按本招标书和材料设备招标技术要求(附件)所示要求采购相关材料设备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各项主材下单时间、生产周期时间、厂家至现场运输时间、安装调节时间。以至确保各项施工按照节点时间进行执行与施工进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各项主材的质量与生产环节与细节的把控。以及能确保在完成成品中各项主材能充分发挥其质感与物理特性。并能与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各个重要环节中可检查与调控,并可以随时抽检。 订货及选用前,乙方必须送样品或产品资料给甲方、监理,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方能订货。设备和材料运抵工地时,必须报请监理检查验收,签证认可后才能进行施工安装,若发现所用产品与样品不符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制品、设备和五金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乙方购买与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应与甲方提供的样板相符或在产品质量、装修效果方面更优于样板,并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出据的供货单,同时加盖厂家单位公章,供货单原件一份应提供给甲方备案。

所有灯具均要符合节能要求、必须通过ISO9001、CCC、CQC认证,灯具提供检测报告。所有灯具设置位置及作用详见设计图纸。灯具支吊架固定所采用的膨胀螺栓、射钉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应能满足灯具及设备的安装要求。

灯具以及材料的选用和零部件的制作均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同时还须满足招标单位对照明设计的要求,要求灯具质量稳定,性价比高,且能方便施工、操作与日常维修。在灯具安装过程中,要求严格根据设计来选控灯,要求色温、色度的适中与舒适程度,并要注意灯的结构承重与受力点。并特别注意灯光中的交叉不能有叠影,并要求灯光柔和。不能刺眼。要求施工单位做出具体调试试光时间,并在节点掌控中以此时间来严格执行。 Page 24 of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