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事故案例简编(工务部分) 下载本文

二、原因分析

由于汤启权违法撬开应急疏散通道门,擅自进入铁路,使用携带的砍柴刀破坏高架桥梁端铁制盖板,并将铁制盖板放在轨面上,造成动车组撞击盖板。

三、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C13项“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的规定,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汤启权违法撬开应急疏散通道门,擅自进入铁路,将桥梁梁端铁制盖板撬下放臵在轨面上被列车撞上,系人为破坏行为,汤启权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列广州工务段非责任事故。

四、事故教训

1.广珠城际共有14座桥梁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参照武广高铁相关管理办法,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应由工务段负责维护,通道门钥匙由车务部门管理,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但广珠城际应急救援疏散通道施工单位至今尚未与广州工务段办理交验手续;查广州工务段没有制定相关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办法,车间也未建立相关的巡视检查台帐并将应急救援疏散通道纳入日常维护中;同时通道门钥匙管理混乱,通道门钥匙未参照武广的规定交车务部门手中,目前钥匙掌握在哪个单位手中,公安、工务、车务均表示不清楚,例如小榄水道特大桥应急救援疏散通道由于通道门钥匙管理混乱,公安把门另外用铁链捆上并锁死;公安的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区间应急救援疏散通道无专人看守的情况下,只是安排驻站保安人员按照公安处规定的巡线日期(每月14、15、29、30四天),才对其进行检查,中间无人监控时段较长,设备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2.目前所有的应急救援疏散通道、车站站台上、站内咽喉区以及区间均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多数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均位于区间,巡视时间周期较长,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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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无法实时掌握通道门的安全状况,要及时发现路外人员非法进入行车区域难度较大。

广铁集团广珠城际施工单位无调度命令上道作业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3年3月27日0时40分至2时30分,中铁三局广珠城际工程指挥部5名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好相关施工手续、无施工计划,且未告知设备管理单位、未登记要点的情况下,私自翻越广珠城际小榄至南头站间小榄水道特大桥应急通道工作门,登上小榄水道特大桥后用绳索将氧气瓶和乙炔瓶吊上桥面,对桥梁底检查小车安装工程脚手架进行拆除切割。因担心长时间违章作业被人发现,作业后匆忙撤离时未对笨重的气瓶进行清理,致使气瓶遗留在大桥上行左侧K44+600m处防撞墙外侧步行板上,被7时11分通过该处的确认列车DJ5710次工务添乘人员发现,确认2个气瓶未侵限,暂不影响行车。11时00分至11时25分,调度给点由工务上道对气瓶进行了清理。

二、原因分析

中铁三局广珠城际工程指挥部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和《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2012】310号)的规定,在未办理好相关施工手续、无施工计划,且未告知设备管理单位、未登记要点的情况下,私自安排作业人员翻越广珠城际小榄水道特大桥应急通道工作门上线,对大桥检查小车安装工程脚手架进行切割拆除作业。因担心长时间违章作业被发现,作业后撤离时匆忙慌乱,致使施工作业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遗留在大桥防撞墙外侧步行板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铁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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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一般C类(C24)事故,定施工单位中铁三局全部责任。

哈尔滨局哈大客专昌图西至开原西间8162AG红光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11月16日13时02分,哈大客专昌图西至开原西间上行线8162AG在G356次通过后留红光带,现场检查发现8162AG送段等阻线破皮混电,经临时处理后于18时56分恢复销记,影响G312、G8014、G5074、G314、G358、G8012、G316、G318、D116、G68、G8016、G320、G360次列车晚点,构成一般C16类铁路交通事故。

二、原因分析

8162AG送电端等阻线由调谐单元引出至两股钢轨,共有4根(双套化运用),每两根极性不同,4根等阻线共使用3个铁卡子固定,卡子上套有防磨卡塑料管,线路最外侧卡子上的塑料管破损,同时等阻线外皮破损,通过卡子将不同极性的2根等阻线混连,造成区间轨道电路混电,导致红光带。

16日开始开原地区一直降雪,由于G356次(沈阳动车段CRH380B型6263号)列车夹带冰雪,使等阻线向线路侧受力,该力大于卡子与等阻线间的固定力,造成等阻线窜动,卡子上套的塑料管与等阻线外皮同时破损,通过卡子造成混线。

三、事故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定非责任事故。

北京局石太客专下行线无命令施工造成红光带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年6月12日23点30分,中铁五局石太客专Z6标段项目部在石太下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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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02—K104太行山隧道内准备进行修补隐患排除作业,因处理的工作面多,需新设作业脚手架平台,在搬运过程中,新招入的两名民工在未经任何铁路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进入现场,将脚手架组件放在钢轨上拖行,到达作业地点拿下继续作业,直到公安找到施工现场,施工带班人王军才知道。当日路局批准的施工日计划内(6月13日)并没有此项作业,铁五局擅自进入隧道内进行作业,严重违反天窗点内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C24)。

二、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中铁五局施工单位在无施工调度命令、无施工日计划、无施工登记、无设备单位监护配合、无铁路施工作业安全教育、无施工料具进入护网要求编号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签字进入隧道内违章蛮干,是造成此次红光带的主要原因。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C24)事故。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定 中铁五局主要责任。带班人王军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第35条第2项,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施工队长吉晏龙违反铁路保护条例第6条第5项,处以治安罚款2000元。

石太客专公司在施工管理上,疏于管理,放任施工单位违章蛮干,追究同等主要责任。

石家庄公安处在作业门管理上,提前将进入护网许可证“编号:2708”发到施工单位手中,在未与监护单位核对的情况下,把关不严,追究石家庄公安处重要责任。

石家庄工务段在施工配合上,虽然进行了把关,但只是口头上提出不准施工,没有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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