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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 要:二十一世纪,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面临新的形势,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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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行政管理体制已做了许多重大变革,已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顺应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提出的要求,实现了生产力的大解放。但这与我国预期达到的行政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探索应对措施。

一.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几十年来的行政改革虽然似乎总在追求行政效率,但实则总在不断探索行政职能科学化。由于行政职能问题太复杂而实际太急需,所以行政职能调整是看见什么就改什么,着急什么就改什么,而现实中很多新问题又不断出现,让人眼花缭乱,无暇应付。这样,各种问题日积月累,而无法得到科学、深入、全面的诊断和治理,造成了当前行政体制问题的基本现状。

(一)、基本行政管理未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第一,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两项职能发展不协调。这在全国经济管理战略上是高明、成功的一招。但从整个行政系统看,其中只有“市场监管”才是各级政府都能做到的事,而“宏观调控”则只适合中央政府来承担和实施。因为许多地方政府(包括省一级)在落实核心经济职能时不仅没有成为宏观调控主体,相反却变成了宏观调控对象;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与中央政府捉迷藏,千方百计去钻宏观政策的空子,去打擦边球,甚至公开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办法来冲破或化解自己面前的宏观调控,江苏常州市的土地案和内蒙自治区电力项目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有的地方政府默许或暗中支持违法用地、违法融资、违法经营、违法生产(特别是不合格的小矿场小工厂)、违法排放、违法招投标、违法上项目等等,地方保护主义极端严重。这即是说,具体的经济职能在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是存在很大不同的,而这个不同尚无更科学、明细的界定和规范。这个问题持续下去,将会大大抵消全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潜力与成效。

第二,危机应急事务受重视较晚,行政管理较缓慢

2003 年非典以前,行政管理几乎没有把危机事务纳入视野,即不算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非典之后,我们开始重视危机管理了,但却基本上只局限于应急管理,而忽视了严重的常规事务。这表明,我们的危机观念还比较淡薄,危机预防及管理措施还很有限。事实上,危机事务是可以用如影随形来形容的日常事务,既包括严重的紧急事务、特别是重特大突发事件,也包括严重的常规事务。目前的危机管理还存在重大软肋,主要是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含混不清的问题。这将严重影响危机管理职能的确立、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切实防范各种危机的实

际成效。

第三,公共服务职能还很薄弱

有的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认识和导向上的严重欠缺与偏差, 在推行上还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深入进行更科学合理的职能配置和事权财权划分作为基本行政职能,公共服务还是2003 年以后才正式得到确认的,可谓起步很晚。另外,公共服务还是一个首先要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要由政府提供公共资金保障而后才能履行的公共职能,而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大部分地方也还很穷,要推行公共服务谈何容易,因而,亦诚可谓条件差。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公共服务职能不仅直接存在物质上的困难,而且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事务划分、责任划分和权力划分的问题,而这实际上就是以确立公共服务职能为主体内容的中央地方职能再调整。 (二)、基本行政管理未能完全适应文化事业发展需求 在文化事业方面,政府的文化管理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教育体制和教育机制方面的协调都不够有效。在很长的时间里,教育的主题词是“普及”“跨越式发展”“重点建设”“争创世界一流”,以及高校“扩招”“合并”“大学城”等。这些“发展”的光环不仅冲淡了教育改革的本质,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教育不公的状况。日益拉大的学校差距、不断升级的“择校热”、高昂的教育收费加剧了业已存在的阶层差距,享受“优质教育”越来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较量,成为富裕人和有钱人的专利。权学交易、钱学交易、招生腐败、学术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公正性,对人的发展造成许多思想障碍和心理挫折。

(三)、运行性职能交叉重叠、缝隙空白严重等问题还很突出

典型情况之一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从地头到称头,从农场到工厂,从市场到餐桌,分段切块,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系统各自负责履行。表面上看,每段都有监管主体,实际上这只是基于对农产品转变为食品的正常过程在整个食品安全链条上的一种合理假设。然而,这种假设在实际的生产和管理环节上仍然还有许多无法监管到位的缝隙。此外,这种假设根本没有覆盖到食品及其来源和生产过程的多样性,于是又为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更多更广的空白,很明显,所有这些缝隙和空白都直接埋下了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都可能直接重创食品安全监管。其实,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如药品安全监管、玩具安全监管等等。总之,加强无缝隙管理、填空白管理的任务和压力还非常巨大。

二.造成当前行政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管理人员的素质影响管理的质量 我国政府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他们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一些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使个人权利欲望极度膨胀,而且,我们现在的“一把手”负责制也使个别干部找到了独断专权的“理由”或借口。其根本原因是脱离以人为本,行政决策机制不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执法部门和权力部门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缺乏相应的有效制衡机制。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强,习惯于工作怎么好做就怎么做。一些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封闭运作严重,违背了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行政主旨。

(二)、行政管理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 没有扎实的科学行政理论做功底、做支撑,未能对行政职能进行科学、系统、

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更未能由此对行政过程诸环节及其内在联系进行总体分析和具体诊断,当然就梳理不出行政管理中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症结所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拿出并实施某种改革方案显然就近乎急噪盲动,而实际并不具备必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譬如,食品安全监管就应该首先把所有可以充当食品的任何事物全部分类纳入管理视野,然后分清其不同来源与过程,而后再考虑如何综合施治与分别施治,最后再考虑这些职能该如何设定与配置,经反复科研,其结论就有可能不是分段切块,而是集中统一为主、相关配合为辅,但眼下没有这样考虑并着手。

(三)、行政职能胡乱切割配置,政府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第一,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与运行性行政职能的划分、切割、设定和搭配也还存在不足,导致行政主体设置也出现不少混乱。这里最典型的情况是警察的设置:特警、刑警、交警、巡警、片警、督警、法警、海警、海关警、边防警、消防警、户籍警、机关警、网络警、森林警、铁路警等等,此外再加上一个准警察——城管。在加强社会治理方面有这么多主体,常常造成乱象丛生。城管原本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警察管理的范围,结果单设城管,而城管在很多情况下又管不了很多实质性的城市社会问题,常常又得寻求警察助力。而庞大的警察体系中,既存在重大内耗问题,如山西某市的刑警就敢于暴力冲击交警,也存在与外部严重矛盾的问题,如交警总是胡乱罚款、破坏警察形象和政府形象,甚至与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发生严重冲突,如湖南发生过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对交警大打出手、造成严重流血事件如此等等。 第二,行政机构领导职数过多

行政机构领导职数设置过多, 主要是诸如副厅长、副主任、副局长等等的实际人数过多。在原本就事务明显单一、职能逐渐弱化的情况下和空间内进行迫不得已的过细分工, 导致每人常常只分管一两个内设机构,彼此常常受限于组织程序而无法协调、效率低下、内耗增大。

第三,行政机构内部设置还存在机构重复、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程序繁冗等情况。

这是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内部的横向内设组织和纵向微观层级,是微观纵横复合行政结构。这里存在不少还需要大力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基本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具体任务之间的科学协调问题、以全面科学的政府绩效管理和政府信息化来梳理并重塑微观结构与关系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小团体利益相互拆台,甚至以损害别的部门利益为代价获取局部利益。总之,政府结构不合理,包括政府层级过多,组织设计不合理,组成设定分工过多,部门设置分工过细,承担和履行职能常常交叉重叠、多门多头、冲突混乱,消耗大,成本高,效率低,效益差,影响我国发展的整体过程和整体绩效。

三. 解决当前行政管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哈耶克认为,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可以有效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智慧,从而可以有效引导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1]。这对我们探讨解决当前的政府行政管理问题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这就决定了为人民服务是政府最根本的职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都对政府的“服务”职能有过充分论述,如马克思的“公仆论”、毛泽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的“管理就是服务”等,都阐发了这方面的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了这一主题。

“关注民生,创建良好的公共秩序,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政府管理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2]。不少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在潜意识里就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随意对待、不需在乎和尊重的对象,对他们只需要管理、再管理;在自己不满意、不高兴时还可以横眉冷脸、恶劣态度、拖沓推委、糊弄折腾、甚至半暴力性地相对相待,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就是这样发生的。而在稍微有点纠纷、紧张或者自身道理不足时,这些行政主体就骂他们是刁民、好讼之徒、民风凶悍、民心顽劣等等,而随意动用警力,乃至随意开动公检法等整台国家机器,对他们实施强硬回应、强制管理和“果断”治理。这就把官民完全对立起来了,常常发展成民众与政府的对立、对峙、对骂、对贬和对抗。

(二)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

无论是否跟民生直接相关, 很多行政决策都是根据领导的主观意志和特殊取向来进行的;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基本不能参与,甚至旁听也不行;专家参与也不多, 有时咨询专家也是在样子上做给社会看的。各部门、各地方都从自己的利益和习惯着眼,确立自己的决策立场, 致使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都由此而来而定, 结果就在行政根据上常常造成矛盾、冲突,下面的行政执行就无所适从或者严重混乱,导致政令、法令的严重不统一和操作失控。例如湖南制定和实行规范的行政程序,虽然走在全国改革的前列, 但主要也只在文件出台管理上实现了规范, 而对于广泛的决策内容来说则仍有欠规范。与之相比,其他地方的行政决策就更无章法了,其规范化、法制化基本就是空白。每新一任领导上台, 就容易让上一届领导做出的长远决定出现“自然流产”或者“巧妙失效”,诚所谓“新人新策”、“人走政息”。按理,每一任领导都有新思路、新纲领原本也是没有错的,特别是不能因循守旧,要有突破和创新,但在这里发生的最大问题常常不是新决策更高明, 而是新领导不一定愿意按旧领导的意见办, 哪怕原意见是具有很高科学含量和民主含量的既定决策。比如,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方略、社会发展方略等等重大决策,常常得不到延续,就连街边绿化,也都出现一任领导一次主意,导致一届换一茬树,街边的树永远长不大。这样的结果就是“政策没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造成大量浪费和政府公信力下降。

(三)坚持正确的、规范的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是以基本行政职能为经、以运行性行政职能为纬, 交叉符合之后而形成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活动, 是直接施加于行政相对人乃至整个行政客体的行政权力行使和运用过程, 是具体体现出行政目标模式和行政行为模式的行政环节系列, 更是直接体现政府性质和政府形象的每一个具体作为和表现。其内政构成的复杂性及其对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是所有社会公共行为当中最高的。因此,要设计并建立这样一部行政行为法远非易事, 但却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所必须解决的大事、所必须攻克的难关。只是目前也只有《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初步的探索,还需要今后在整个国家层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所以行政方案在执行实践中,有些下级行政主体常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着法子,找足理由,糊弄上级,扭曲上级决策。还有些为了在当前资源枯竭、几乎黔驴技穷的情况下创造出政绩,以便赢得社会好评和上级青睐,常常不惜大搞造假活动。上级和社会要什么,本届领导就能造出什么;要数字有数字

——诚所谓“数字出干部”,要面貌出面貌——大广场大雕塑不由得上级和群众不心服。于是,就连即使秦岭没有华南虎,也能造出头野生华南虎来。为此,官场盛行一句话:有点假,没人查;不做假,没人夸;造假无成本,何乐而不为! 所以,政府公信力不高甚至丧失殆尽。

(四)在目标定位上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的政府。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任何偏离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做法,必将使服务型政府失去原本的意义。在现实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受自身利益驱动,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为行动原则,形成各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分政府部门因追逐自身利益导致机构规模不断扩大,行政经费日益上涨;个别公务员以权谋私,其行为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威信,毁坏了政府形象。这些现状必须彻底扭转。公共服务型政府应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围绕公共利益开展活动。从本质上讲,公共利益规定了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方向和职能范围,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价值诉求。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树立牢固的公共利益观念,把公共利益观念置于核心地位,使政府行为在公共利益观念的支配下服务于公共利益并使之最大化。要从管理控制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从高人一等的“管理者”“父母官”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员”,使服务意识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始终。

(五)在路径依赖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4]。这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透明原则。在此基础上,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统一性、群众性、创新性和灵活性。具体地讲,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发展权。发展权完整意蕴应当是自主发展。为了促进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典型示范来引导,通过国家帮助和辅助来规范,不能搞强迫命令。二是保障财产权。财产权问题在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中表现得很突出。尽管国家为保证农民权益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但仍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一些地方,农民的发展权和财产权被肆意践踏,导致农民丧失发展能力,也造成一些地方农民越级上访,甚至出现极端行为。三是保障社会公正。“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必须确立权利平等原则和建立健全权利制约机制”[5],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分配关系。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