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下载本文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述规定参

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