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的若干问题研究 下载本文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2.4提升资金利用率

租赁表面看是借物,但本质上是借资。租赁独立于银行信贷,也不占用信用额度,所以它具有避免了银行贷款信用额度不够的特别益处;与此同时,租赁活动对承租方而言,可缓解承租方的还款难题,使资金流转更平缓,让承租方能够更合理的分配资金,避免了因购入急需的设备而导致资金链的破裂;而对出租方而言,它让闲置的设备得到最优化使用,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

1.3与租赁会计相关的概念

1.3.1初始直接费用

初始直接费用指的是,租赁两方在约定租赁系列事宜,以及签署租赁合同的程序中,所花费的能够直接包含于某项租赁事项的费用。 1.3.2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指在租赁合约中签订的,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根据时间期间大小之外的其余因素(例如市场物价指数、设备利用率、产品销售量等)所计算的,金额值不固定的租金。 1.3.3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中,为有效地运用租赁设备而付出的各种相关费用,例如相关保险费、设备机械维修费、职工相关培训费、技术咨询及其服务费用等。 1.3.4担保余值

对出租方而言,它是指对承租方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与租赁双方无关、但有资金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对承租方而言,它是指由承租方或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期间开始时,租赁双方科学合理评估的租赁满期时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 1.3.5未担保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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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担保余值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时,从预计的租赁资产余值中,减去对出租人而言的租赁资产的担保余值,最后所得的资产余值。 1.3.6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于租赁期中,承租方可能被要求支付以及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其中不包含履约成本和或有租金),加上由承租人或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2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2.1租赁类型的确认与计量

在2006年,我国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中的第21号——租赁,主要是具体地规定并划分了租赁活动,并给予明确说明,第21号租赁将租赁划为两类:即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固定的租赁开始时确认租赁的类别。

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须确认为是融资租赁;否则,确认为经营租赁:

(1)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选择留购租赁设备资产,而且协议签署的留购价格预测会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时,便能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运用这一选择权;

(2)在租赁满期时,租赁设备资产的所有权将会转移给承租人。 (3)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4)即使租赁满期时,租赁设备设备的所有权未转移,但租赁时间占去了租赁资产有效使用期间的多数(“多数”指有效使用期间的75%以上,包含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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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的资产性能特别,若无稍大改动,仅承租人才可运用。

2.2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特点

2.2.1融资租赁的特点

(1)租赁时间较长,承租方还款压力小。融资租赁在拥有形式灵活的优点的同时,融资租赁时间长,还款形式比较灵活,也保持了承租人的现金及营运资本。

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中可利用资产的时间已达三年,大大多于一般银行的贷款时间,并且与同样的情形下,融资租赁的过程要比银行信贷简便,程序也也比较简单,它不需要银行的信用额度,还款压力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要小很多,因此融资租赁的形式更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另外,融资租赁还可节约抵押登记,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承租方缓解了资金难题,也迎合了承租人对设备更新换代的需求,让承租方及时应时代要求选用升级版的机械设备,避免设备陈旧过时所导致的风险。从而增强了经营者的融资能力,防止经营者脆弱的资金链因资产需求发生断裂。

(2)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因其门槛较低、形式比较灵活,可以处理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难题,同时许多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选用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融资,但它无法适用所有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更适合生产加工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拥有较好销售渠道、广阔市场前景,但出现短期困难和急需购入设备资产扩大经营规模的中小企业,这样它不但解决了企业难题,也体现出融资租赁本身发挥的优势及作用。 (3)融资租赁的方式下,承租人能够将设备的成本分期记入费用,从而获得某些缴税利益,为承租方提供了节约成本、获得利益的方便。但是,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较长,租赁契约通常不可撤销,因此也限制了经营者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承租方在选择了融资租赁形式以后,在很长一个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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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能更改或撤销租赁契约,而且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相对大于设备的市场价格,对于有一定购入设备的财务能力的承租方来说,融资租赁未必是最优选择。 2.2.2经营租赁的特点

(1)可撤销性。融资租赁的时限较短,在租赁合约的期间,承租方可中间解合同,退回设备,进而选择租赁更为先进的设备。

(2)出租方确定和选用租赁资产,并且他需供应租赁设备及其必要的服务,出租方将始终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负担相关的所有利益和损失。

(3)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但供应融资便捷,而且要供应有关设备保养和监管等各类针对性服务,负责租赁资产的合适性、品质质量,同时负担设备陈旧风险,承担购入的保险。出租人的租赁设备通常是高技术含量、升级换代较快的设备。

2.3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租赁业务,划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虽然两者都包含于租赁的范围,而在实质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区别不仅体现在判断方式、租赁形式以及手续办理上,更主要的是,两者的作用、会计处理方法、有关规定制度都有较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作用不一样。融资租赁时,经营者可在稍短的时限中,利用少数资本以取得和安装投入使用,进而发挥其作用,得到效益,所以,融资租赁可以减少企业相关事项的建立时间,实时利用市场机遇避免市场风险。而经营租赁,使承租方能够选择性租入企业急需但不想购入的设备资产,尤其是技术含量高、更行速度高的资产更适合经营租赁方式。 (2)租赁时限不一样。融资租赁的租赁时限较长,几乎等于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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