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习题答案 下载本文

如果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国收取保险费或接受保险业务(再保险除外),也应认为该保险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

6)《联合国范本》规定,如果一国企业通过其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另一国提供个人劳务,而且在任何12个月中提供劳务的时间达到了6个月,那么该企业在另一国就拥有常设机构。但《经合组织范本》没有相关规定。

(2) 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 1)关于对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如何征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征税原则有所不同。《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联合国范本》规定,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应包括:该常设机构的利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在其常设机构所在国销售货物或商品与通过常设机构所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并由此获得的利润;在该国进行的其他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相同或类似,并由此获得的利润;后两项利润虽然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直接经营活动取得的,但可以将它们按常设机构的利润对待,常设机构的所在国可以对这些利润征税。《经合组织范本》则主张实行“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国范本》所主张的“引力规则”只适用于企业的经营所得,而不适用于股息、利息等资本所得。

2)在计算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时,两个协定范本都允许常设机构将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对常设机构以特许权使用费、特定劳务或管理费(佣金)、借款利息(银行业除外)等名义支付给企业总部或企业内其他机构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两个范本有不同的规定。《联合国范本》明确规定常设机构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当然常设机构取得的上述所得也不应计入其应税利润),《经合组织范本》没有明确要求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借款利息等不得在税前列支,但《经合组织范本》的注释中却表明: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在税前扣除、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劳务费或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应当承认常设机构与公司总部之间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关键问题是二者之间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利率来收取利息,企业总部提供了良好管理应分得一部分利润(即常设机构应向其支付管理费)、不要求常设机构所在国在计算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时一定要将以管理费形式支付给企业总部的利润在税前进行扣除。

3)《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就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也就是说,如果一国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而且该常设机构仅负责为本国企业购买货物或商品,那么常设机构所在国就不应对该企业课征所得税。《联合国范本》没有加进上述《经合组织范本》的条款,只是注明,对于这个问题应留待缔约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5.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一般坚持哪些原则?

答:我国与外国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既要遵守国际惯例,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对外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三项具体原则。

(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吸引大量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外国投资者无论是采取向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贷款、转让技术等间接投资的方式,还是来华办厂等直接投资的方式,都可以从我国取得大量的营业利润和各项投资所得。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公司来源于我国的利润大大多于我国公司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利润。坚持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所以,在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除国际运输和政府职员等

个别条款外,我国不接受任何居民管辖权处于无条件的独占地位的要求,而一般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以及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对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和预提税的税率,我国虽然可以接受某些合理范围内的限制,但从不放弃所得来源地的优先征税权。

(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国与国之间税收待遇对等是国际税收惯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也坚持这项原则,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对等的原则写入税收协定或协定议定书。

(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配合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工作中,在税法及法规中有税收优惠规定。为了使这些优惠规定切实起到鼓励作用,让外国投资者得到真正的好处,我国政府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税收协定中,都坚持要求对方国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一般不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双方同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双方都同意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待遇,我国也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

第九章 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一、术语解释 1.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要求“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一缔约国通过双边谈判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某种关税减让,也自动地、无条件地适用于其他缔约国。

2. 普惠制

普惠制是一种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应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做出同样的优惠;发达国家在提供这种优惠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

3.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产品在出口前已在制造或其他环节负担了出口国的税收,为了贯彻出口国不征税而由进口国征税的消费地原则,应在产品出口时将产品负担的税收予以退还。《关贸总协定》对于出口退税也给予认可并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进口国不得因产品在出口国已经退税便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另外,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补贴。

4. 零税率

零税率是指商品在某一流转环节不仅不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得到该环节以前负担的增值税的退税;如果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适用零税率,那么该商品实际上就不负担任何增值税

二、填空题 1. 关税税率 2. 普惠制 3. 非歧视 4. 最惠国待遇 5. 消费地原则 6. 税负输出 7. 产地规则 8. 30%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非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可以是不对等的。 2. √

3. × 由于这种关税优惠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而不适用于发达国家,所以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条款是相悖的

4. × 在同一条件下,不同进口商进口同样商品,正常价格应相同。

5. × 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可以是消费地原则,也可以是产地原则。

6. × 只有当汇率可以自由调整时,实行产地原则才不会扭曲国际贸易。 7. × 增值率标准应为“越低” 8. √

四、不定项选择题 1. D. 、D. 3. B. 4. D. 5. A. 6. C. 7. A. 8. D.

9. A、B、D. 10. A、B、C.

五、简答题

1. 国内商品税的课征为什么应实行消费地原则?

答:国内商品税的课征应实行消费地原则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从经济效率角度来考虑

1)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实行单一税率,而且汇率可以随意调整,那么无论统一实行哪种商品课税原则,都不会影响按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

2) 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制度采用多种税率,并且对同一种产品各国规定的税率差异很大,那么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则是比较有利的,这样可以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3)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商品课税制度一般都实行多种税率,国与国之间税率的结构也不相同,所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消费地原则是比较有利的。

(2)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

1)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国家间税收公平的原则,一国只应对本国的消费者课税,而不应对外国的消费者课税。换句话说,一国不应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外国消费者,实行税负输出政策。按照这一要求,各国课征国内商品税显然应当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如果按照产地原则课税,税款会加到出口商品的价格中去由外国消费者负担。尤其是各国的税率高低不一,一国课征较高的国内商品税而最终由他国消费者负担不符合国家间公平课税的原则。

2)税收由他国消费者负担之所以不公平,是因为税收最终要用于政府的支出,享受了政府支出带来的利益而同时向政府纳税,这是合理的。但出口国的财政支出并没有使外国消费者受益,出口国的税款转嫁给外国消费者负担就是不合理的,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看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出口国政府为出口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一些中间产品或直接性劳务,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这时出口国政府对外国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课征则是公平的。但这种课征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打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不一定要采取国内商品税转嫁的方式来进行变相收费。

2. 简述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协调的关系。

答: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还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都与税收的国际协调有关。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意味着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能够自由流通,因而需要协调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