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执照理论之法规复习题 2 下载本文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复习题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驾驶员、教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由局方负责

3、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练习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4、飞行经历时间是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获取的在座飞行时间 5、在颁发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它驾驶员执照上,应签注类别、级别、型别(按需)、仪表等级

6、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有效期无特别规定 7、对执照持有人的年龄有最低年龄限制,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8、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定期检查期限为前24个日历月 9、对在商业运行中担任机长和副驾驶员的熟练期限为前12个日历月 10、对机长近期一般飞行经历要求是在90天内,自己操纵至少完成了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11、对机长仪表飞行经历要求是在6个月内,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6次仪表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12、在执照或等级的实际考试时,如果一天内未完成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都必须在60个日历日内完成,否则,必须全部重新考试,包括已完成的科目。 13、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120天 14、对年满60周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运行限制是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任驾驶员 15、“增加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没有在实际或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则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16、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50小时担任机长的转场飞行经历,其中至少10小时是在所申请仪表等级的航空器上获得的 17、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①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 ②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

③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18、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其实践考试由口试和飞行考试两部分组成 19、对于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的实践考试内容有: ①考试由至少两次进近至距离地面30米高度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组成,包括至少一次着陆和一次从低高度开始的中断进近,该低高度是复飞期间可能会导致接地的高度;

②进近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自动着陆系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的着陆系统;③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滑跑操纵系统的Ⅲb类运行,考试必须包括用目视参照物或目视和仪表参照物结合进行的至少一次人工滑跑。

20、在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已经在用于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上记录了至少100 小时的机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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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A.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方技术档案资料,局方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B.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本条要求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22、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①、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②、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③、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④、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23、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上应当签注有效期限。对于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为120 天

24、学生驾驶员执照申请人至少年满16周岁,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人员至少年满14周岁。

25、学生驾驶员执照申请人至少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26、学生驾驶员单飞前必须达到的要求是:

①、通过由授权教员实施的理论考试;②、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③、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或类似航空器上检查,认为该驾驶员熟练掌握了这些动作与程序 27、对于飞机和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单飞前应当完成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包括: ①、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②、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③、复飞

28、学生驾驶员在单飞之前必须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29、学生驾驶员不得在空中或地面能见度白天小于5公里、夜间小于8公里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30、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或距起飞机场超过50 公里的单飞前,必须遵守相应的转场单飞的规定。 32、对于飞机和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在转场单飞前完成相应航空器的转场飞行动作与程序的训练是①有关转场飞行的航空器性能图表的使用 ②在飞行中临界天气情况的识别和能见度的判断

③防撞、预防尾流颠簸和避让风切变的程序与操作常规

④转场飞行地理区域中危险地形特征的识别、避让和运行限制 33、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需年满17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的为年满16 周岁.

34、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5、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在飞行技能方面要求掌握高度50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36、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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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在航空器上至少4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中,包括10小时单飞训练。

38、私照飞行中为初级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需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39、初级飞机类别私照飞行中10小时单飞训练时间至少包括1次总距离至少为120公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2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0公里。

40、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41、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

42、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需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43、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需接受的航空知识包括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动力装置和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 44、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45、商照申请人在航空器上有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中包括不超过50 小时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时间。

46、商照飞行中(飞机类别)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中至少包括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公里。 47、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在航空器上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中包括:

①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必须在飞机上; ②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

③20小时所要求的飞行技能的训练

④10小时在单发飞机上按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

48、商照飞行(飞机类别)中驾驶员在单发飞机上按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中包括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公里的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 。

49、单发与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最低飞行经历时间是相同的 50、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至少有1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

51、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具有

①行使相应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②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但不得在CCAR-121FS运行和相应运行规章要求机长必须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运行中担任机长; ③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52、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商照申请人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至少包括:

①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必须是在初级飞机上②7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

③15小时在初级飞机上按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飞行训练 ④10小时在初级飞机上按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 53、旋翼机类别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54、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 1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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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对航线驾驶员执照申请人的最低年龄限制为21岁

56.对于航线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的Ⅰ级体检合格证

57.航线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58.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参加CCAR61部要求的航线驾驶员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59.如果该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不能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运行,因此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60、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并获得该执照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原驾驶员执照上与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任何型别等级包含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并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权利和限制

61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可以用于飞机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和实践考试,但是所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能够代表相应型别或级别的飞机,并且是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62.对于不能不能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飞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的申请人,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必须在飞机上完成的科目是飞行前检查,正常起飞,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中断进近和正常着陆。 63.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64.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250小时在飞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至少为100小时,该飞行时间至少包括1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和25小时夜间飞行时间。65.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至少具有1,2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5小时在直升机上) 66.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至少具有250小时担任机长或者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0小时是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

67.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为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的权利,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68.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69.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 70.对于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申请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71.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等级须满足CCAR61部规定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但不需要再次通过CCAR61部要求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72.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以及所持驾驶员执照种类的限制内,可提供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73.飞行教员应当在接受其飞行或地面教学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并注明教学的内容、课时和日期。

74.每个飞行教员必须将CCAR61部要求的记录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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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为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必须符合的条件是飞机、旋翼机、初级飞机飞行教员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滑翔机飞行教员已完成教学飞行80小时以上。

76.对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知识要求为教学原理,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及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

77.按照CCAR61部的要求,在进行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时,允许使用的设备为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器,及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78.对于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申请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79.按CCAR61部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及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不需要进行CCAR61部规定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 80.飞行教员的权利

81.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8小时。 82.对于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其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中未获得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教学。

83.在亲自对该学生驾驶员提供了本规则授予单飞权利所要求的飞行训练,确认该学生驾驶员能够遵守飞行教员出于安全考虑而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的任何限制,已经做好准备能够安全实施单飞条件下飞行教员方可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84.飞行教员不得为获得CCAR61部要求的执照、等级、运行许可、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权利而为自己进行任何签字。

85.飞行教员执照将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的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 86.对于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执照期满前申请更新执照的限制条件

87.当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的驾驶员执照上的等级失效时更换的新飞行教员执照上不得具有该等级,除非按CCAR61部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规定通过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88.对于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以外的训练机构担任飞行教员,但必须在满足CCAR61部相关规定作出的所有要求后。

89.对于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颁发的执照、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在CAR61部发布生效后,可以按本规则继续行使执照、合格证、等级的权利,但应当在2004年6月1日前换发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等级。 90.按照CCAR61部规定开始颁发执照、等级的日期为2003年6月1日。 91.高级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提供按CCAR61部规定,颁发任何执照和相关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的权利。

92.对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的近期经历要求为在前12个日历月内,担任地面教员至少3个月或在前12个日历月内,取得了授权地面或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已熟练掌握本规则61.233(a)(5)和(a)(6)规定科目。

93.如CCAR61部授权的执照持有人在理论考试中作弊或发生其他禁止的行为,局方拒绝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的期限为一年。

94.CCAR61部授权的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95.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定义为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从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如不特别注明,“飞机”一词中将不包含“初级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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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检查周期限制统一为24个月。

97.对年满40周岁的执照持有人,I级体检合格证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6个月和12个月。

98.对于批准驾驶员担任机长的技术授权,只要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那么执照持有人就已经具备了在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基本条件。只要该执照持有人满足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其执照经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现行有效,即可在相应的航空器运行中担任机长。

99.对于年龄已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100.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在参加考试前应当具有地面教员或飞行教员签注的已完成有关地面理论或飞行训练的证明和具有地面教员和飞行教员推荐其参加考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复习题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10-41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机长。12-48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在经过机长允许后。12-48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16-63 5、设立国际机场由国务院审查批准。17-64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17-67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8-72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18-73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8-74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8-75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19-76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19-78 13、在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19-79 14、飞行中的航空器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可以投掷物品。20-80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飞行情报服务。20-82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21-85

17、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的文件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和适航证书。22-9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制定。9-37 20、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民航总局负责。9-37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9-34 2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9-35 23、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22-90 24、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3-8 25、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证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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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活动必须取得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8-35 27、颁发国内三个层次航空法规的部门分别是: ①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国务院、中央军委 ③民航总局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航空法律法规中级别最高的。 29、《中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①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②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 ③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④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0、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3-9 3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所有权、②购买占有权、③抵押权。3-11 32、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

①债权人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

③在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5-18,19,21 3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6-22

34、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6-31 35、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几个环节进行管理。8-34,35

36、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几个方面进行管理。8-34,35 37、《中国民用航空法》中“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9-39 38.《中国民用航空法》中“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9-39

39、飞行人员、安全保卫员(空保)、乘务员属于空勤人员。9-39 40、关于“机组”以及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正确的叙述是 ①机组由机长和其它空勤人员组成 ②机组由机长领导

③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适航证、飞行手册和有关文件规定。11-43,44 41、关于“机长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是

①有关保障条件低于最低安全标准,或者缺乏信心时,有权拒绝飞行 ②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③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航空器和旅客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11-45,46,12-47 42、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12-50 43、我国航空人员的执照由民航航空主管部门颁发 10-40

44、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构成民用机场的完整定义。13-53 45、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航总局统一对外公布。17-64

47、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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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16-61

48、我国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18-72 49、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需要携带的文件。22-90

50、在距离航路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21-86

51.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2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复习题

1.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2.机长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3.在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航空器进行处置。

4.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不得小于10公里。

5.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6.航路的宽度为20 公里。

7.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以减小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

8.航空器可以飞入空中危险区或临时空中危险区,但必须在规定时限以外。 9.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8公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12.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13.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14.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15.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16.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

17.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18.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19.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20.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21.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

22.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23.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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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24.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25.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

26.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27.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28.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29.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30.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进入的飞行高度;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气象条件。

31.对于备降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

32.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33.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设有备降机场

34.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35.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36.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7.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

38.当临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

39.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

40.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

41.飞行中,飞行人员因为与地面联络中断而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42.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办理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工作。

43.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44、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45.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46.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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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48.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

49.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50.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51.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航空器应当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

52.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53.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54.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55.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

56.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57.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15至20分钟,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

58.飞行人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至三个月。 59.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从2001年8月1日零时实施。

60.在海拔3000米以上高度的高原机场起飞和着陆前,飞行人员必须使用氧气。

61.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的间隔应当保持在500米以上。

62.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下降高度。

63.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上升高度。

64.目视飞行时,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面飞机应当从前面飞机右侧超越,其间隔应保持500米以上。

65.以起飞机场作为备降场时,航行备用油量不得少于1小时30分钟的油量。

66.降落机场没有跑道边界灯或者机长没有夜航最低天气标准,飞机到达降落机场的降落时限,平原地区为日落前10分钟。

67.等待空域飞行高度层,从高度600米开始到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68.飞行中失去地空联络,目视飞行时机长应当保持目视飞行,飞往降落站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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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失去地空联络时空勤组应将应答机置于A7600。 70.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飞行中遇到劫持时,空勤组应将应答机置于A7500。

71.飞行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器和机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空勤组应当按规定发出遇险信号如“SOS”,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应将其置于A7700。

72.超低空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距地面或水面100米以下。

73.中空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1000米(含)至6000米(不含)。 74.高空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6000米(含)至12000米(含)。 75.平流层飞行,按照飞行高度区分为12000米(不含)以上。 76.在飞行时间内,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同时打开。

77.等待空域飞行高度层,从高度600米开始到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78.在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在过渡高度以下飞行使用QFE高度QNH高度。

79.巡航表速250KM/H以下航空器,目视气象条件为VIS不小于5KM;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500M,垂直距离不小150M。

80.巡航表速251KM/H以上航空器,目视气象条件VIS不小于5KM;距云水平距离不小于1000M,垂直距离不小150M。

81.飞机请求着陆的辅助联络符号和信号是飞机通过跑道上空;昼间摇摆机翼,夜间闪烁航行灯或者打开着陆灯。

82.飞机请求立即强迫着陆的辅助联络信号是飞机通过跑道上空并发出一颗或者数颗信号弹(昼、夜间相同)。

83.飞行中,灭火后的发动机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重新开车

84.航空器为脱离结冰区,改变高度时可采用允许的最大垂直速度进行。

85.积冰航空器进入着陆和接地时,速度应当比正常增大10~30公里/小时。 86.急救飞行在无法取得目的地天气实况时,根据天气预报放行航空器。 87.云外绕飞雷雨时,航空器距离积雨云、浓积云夜昼间不得少于10公里。

88.飞机在云中绕飞雷雨应具备的条件是能够确切判明雷雨位置、装有雷达设备的飞机。 89.昼间航空器在安全高度以上,从云下目视绕飞雷雨时,航空器与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400米。

90.起落航线飞行开始一转弯和结束四转弯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00米。

91.复杂气象条件下或者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开始一转弯和结束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

92.在起落航线飞行中,A类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500米。 93.夜间着陆,航空器打开着陆灯的高度通常至少在100~70米。

94.非增压舱航空器的机上人员昼间必须使用氧气的高度是4000米。

95.巡航表速251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航线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是按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96.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线两侧5公里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不得低于平原和丘陵地区100米;山区300米 97.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在同航线、同高度目视飞行时,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0米。

98.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在同航线、同高度目视飞行时,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00米。

99.巡航表速250公里/小时以上的航空器,在同航线、同高度目视飞行,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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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不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高度差不得少于300米。 101.飞机地面滑行速度一般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102.飞机跟进滑行,后机不得超越前机,前后飞机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0米。 103.滑行中两机对头相遇,在保持必要间隔的前提下各自靠右方滑行。

104.滑行中两机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105.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经过飞行指挥员许可,大速度飞机可以在三转弯前超越小速度飞机,超越时应当从前面飞机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

106.起飞时间(陆上)的含义是指航空器开始起飞滑跑轮子转动的瞬间。 107.降落时间的含义是指航空器着陆滑跑终止的瞬间。

108.飞行时间的含义是指从航空器自装载地点开始滑行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109.当着陆机场、航线天气低于最低天气标准时,机长应当果断决定航空器返航或者飞往备降机场并将决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飞行签派机构。

110.航空器滑行中需要通过着陆地带时,机长在滑进着陆地带前应当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并判明确无起飞降落的航空器时,才能通过。

111.航空器夜间滑行(牵引)时,必须打开航行灯和滑行灯,用慢速滑行。

112.山区飞行,当航线上有大风或者强烈的上升下降气流时,距离障碍物的最低安全高度不得低于1000米。

113.飞行人员在飞行前必须有充分的休息,一般不应少于8小时,方可参加飞行。

114.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四个阶段。115.在外单独执行任务的机长,申请飞行计划通常应当于飞行前一日15时前向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出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

116.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应于预计起飞前1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充分做好飞行准备。 117.实施雷达引导,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由雷达管制员负责。

118.管制员向进近的航空器发布可以进近的许可后,航空器的着陆顺序仍然有效。 119.贵阳、武汉、青岛、大连管制区都是高空管制区。

120.航路飞行,区域航空器是由中低空管制室还是高空管制室进行管制,取决于航空器的飞行高度。

121.飞机在高原机场进近下降的过程中,气压高度表指示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122.航路飞行中,飞行高度表的气压基准面是QNE。

123.当机场的场压为1010.2Hpa,而机长误调为1001.2Hpa时,飞机实际进场高度偏高。

124.目视飞行时,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是机长。

125.同时有按IFR和VFR飞行的飞机时,它们之间的间隔应按IFR执行。 126.航空器起飞着陆时使用跑道主要取决于地面风向风速。 127.双流机场跑道号02——20,当有一架B737预计到达时,地面有阵性大风,风向350度风速最大达18米/秒,塔台管制员应安排飞机向北着陆,提醒机长侧风影响。

128.当地面导航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未经值班管制人员许可不得关机;不得更换机器。 129.航空器进入二次雷达覆盖区以前,未得到指定编码时,使用2000。 130.下列二次雷达编码哪个正确2537。

131.我国民航中低空管制区的高度范围6000米(不含)以下空间。 132.最低下降高度是指进行非精密进近时的进近界限高度。 133.空中走廊内高度层的间隔为300米。

134.着陆或者复飞由机长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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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各机场的飞行计划,由本机场的报告室拟定。

136.对于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飞行预报,有关管制室应当不迟于飞行开始前一日的15:00前批复。

137.放行航空器必须由签派员或其代理人和机长或代理人共同决定。 138.航空器所携带的航行备用油量少于规定数量时,应禁止放行航空器。 139.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单发水上、多发水上是指飞机的“级别等级”。 140.飞机、旋翼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是指航空器的“类别等级”

直升机飞行

1.根据基本VFR最低天气标准要求,在管制地带内云幕下进行直升机飞行所需能见度不得小于3公里。

2.直升机的航行备用油量通常不得少于30分钟的油量

3.直升机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各种渔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云高不得低于200米,水平能见度不得小于2公里 4.直升机在丘陵、山区机外载荷飞行最低天气标准:直升机距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00米,风速限制按该机型规定、能风度3公里。 5.直升机在平原地区机外载荷飞行最低天气标准:直升机距云底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00米,风速限制按该机型规定、能风度2公里。

6.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距离其他航空器或者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米。 7.直升机飞行时间的含义是指自直升机旋翼开始转动至旋翼停止转动的瞬间。

8.直升机可以在距离障碍物10米以外,1~10米的高度上飞移,但飞移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9.机外载荷飞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允许驾驶员应急投放吊挂物和临时选场着陆。

专业飞行

1.执行昼间专业任务的航空器,在山区进行作业飞行时,起飞时间最早不得早于日出前20分钟。

2.执行昼间专业任务的航空器,在山区进行作业飞行时,着陆时间最晚不得晚于日落前15分钟。

3.农业作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平原地区是云高不低于2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4.在丘陵、山区(高原)进行农业作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是云高距作业区的最高点不低于300米,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5.在广阔水域上空进行各种渔业飞行的最低天气标准云高不得低于200米,水平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6.执行昼间专业任务的航空器,在平原、丘陵地区进行作业飞行时,起飞时间最早不得早于日出前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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