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货运码头 下载本文

十五、是否数量限制:否

十六、表格下载:《港口行政许可申请表》、《广东省港口经营审批登记表》网上办事大厅(htpp://wsbs.maoming.gov.cn/)或茂名市港航管理局门户网站(htpp://ghj.maoming.gov.cn/)

办理地点: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服务咨询电话:0668—2898956 传真电话:0668—2898956 投诉电话:0668—3990622

一、项目名称:港口经营许可(租赁、维修业) 二、事项性质: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 三、承诺时间:15工作日 四、法定时间:30工作日 六、是否审图:否

七、是否可网上申请:是

八、是否使用部门专用网系统审批:是 九、是否立等可取:否 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十一、申请条件:

从事港口租赁、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二、所需资料: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经营的要提交以下资料: 1、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经营的申请报告; 2、《港口行政许可申请表》;

3、《广东省港口经营审批登记表》;

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港口码头、客运站、候船及上下船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6、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申请,也可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http://wsbs.maomi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对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窗口现场申请的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审批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审批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和决定。按规定审核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批准意见文书。对申请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意见文书,并说明理由。

(四)办结。项目审批完成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办结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四、是否收费:否

十五、是否数量限制:否

十六、表格下载:《港口行政许可申请表》、《广东省港口经营审批登记表》网上办事大厅(htpp://wsbs.maoming.gov.cn/)或茂名市港航管理局门户网站(htpp://ghj.maoming.gov.cn/)

办理地点: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服务咨询电话:0668—2898956 传真电话:0668—2898956 投诉电话:0668—3990622

一、项目名称:港口经营许可(变更港口经营范围) 二、事项性质: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 三、承诺时间:15工作日内 四、法定时间:30工作日内 五、是否踏勘:是 六、是否审图:否

七、是否可网上申请:是

八、是否使用部门专用网系统审批:是

九、是否立等可取:否

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一、申请条件:

从事变更港口经营范围(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③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④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②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③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④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①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⑤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十二、所需资料:

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要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