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结冰、介质温度和压力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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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式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16MnR、高强钢储存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建立对工作介质中腐蚀介质的含量定期分析制度,并严格控制腐蚀介质含量。

第三十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恢复使用时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安排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用。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进行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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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安排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永久停用压力容器或报废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要求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 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六章 压力容器的改造与维修

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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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告知。

第四十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使用单位应采取修理改造、更新等措施,合理控制在用3级压力容器数量,适应装置长周期运行。

第七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单位中执业。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对进入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的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在公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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