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 下载本文

案情简介:

A公司授权B公司自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发生了战争,在无法与A联系的情况下, B将该批货物出售,将货款以A的名义存入银行。战争结束后,皮货的价格飚升,A指控B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构成了侵权。

问 题:B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必需代理全进行抗辩?

分析提示:

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的,或者经储存即会大大地降低其原有的价值,因此,不能认为被告B公司具有客观必需代理权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二)代理关系终止后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人不得以本

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 表见代理 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1、特征:

A. 符合一般的有权代理的表面特征 B.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

案例1: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7月1日, 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告知B公司。7月11日,甲又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效?

案例2: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狭义):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表见代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狭义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的外观 (2)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

第三节被代理人国内委托人代理的法律关系代理人外贸企业第三人外商企业委托代理合同涉外买卖合同我国现行外贸代理的最主要形式是: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接受国内其他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履行

2、谨慎义务 3、服从义务 4、报帐目义务

5、忠实义务:及时通知信息;不得私自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不得同时兼任合同双方代理人;不得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大陆法的区别论---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的身份 ①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 ②间接代理--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移转给被代理人。 (二)英美法的等同论

①显名代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 ;或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的代理,代理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②隐名代理: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代理责任有2种

被代理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

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和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法律责任同

问: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和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的法律责任一样吗?

我国法律承认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

《合同法》 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 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案例思考】:

? 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

? 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

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

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8月,仲裁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A公司从这笔业务中非但没有得到任何货款,还为此成为被申请人的位置,面临R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 ? 思考:依据中国法律,该案如何判决?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标】

本章是国际商法课程的重要内容,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是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中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80公约的适用范围;掌握国际贸易术语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今后从事国际贸易工作,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作好知识储备。 【本章重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 2、《80公约》的适用范围;

3、国际贸易术语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FOB、CIF、CFR;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7、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难点】 1、国际贸易术语中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FOB、CIF、CFR 2、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和特征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判断标准非国籍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英国《 1979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 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只有9个国家参与 前者 主要内容是买卖双方的义务与风险的转移。后者主要内容是合同成立中的要约与承诺。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1)背景: 1980年公约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到2006年12月2日,已有70个国家加入并批准了该公约 (2)公约的适用范围: A、缔约国中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缔约国双方也可约定不适用公约)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和其中一个国家非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保留此条) [排除]:6种标的物

提供私人、家庭或家人使用的货物的买卖; 经由拍卖的买卖;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不包,产有形动产和提供括不动交易,不、劳务的币、股票包括货流通票据债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