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2)112-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第二十条 公司质量目标

(一)持续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及工程项目质量工艺水平,努力实现“国内各行业领先、国际同行业领先”。

(二)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实现基建工程“零缺陷”移交,达标投产考核通过率100%。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质量目标

(一)持续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及工程项目质量工艺水平,努力实现“国内各行业领先、国际同行业领先”。

(二)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实现基建工程“零缺陷”移交,达标投产考核通过率100%。

(三)省公司级单位不发生四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地市公司级单位不发生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县公司级单位不发生六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一)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 (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实现“零缺陷”投运。

(三)工程通过达标投产考核。

(四)工程使用寿命满足设计及公司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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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第四章 质量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策划

国网基建部根据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形势和要求,明确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重点措施。各级单位依据公司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公司对各单位质量策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质量教育培训

(一)公司基建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专责、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质量培训。

(二)公司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质量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度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质量培训。

(三)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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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试验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质量例会

公司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建设质量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质量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质量工作状况,研究解决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查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按管理权限,组织工程质量巡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抽查监督等,检查工程实体、档案资料,开展实测实量。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件报告及处理

(一)公司工程质量事件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质量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等级和相应程序上报事件情况。

(二)工程质量事件按照公司相关质量事件调查处理规定处理。公司系统各单位按质量事件等级组织质量事件调查,并按要求填写质量事件调查报告书。质量事件调查组要核实质量事件情况,分析质量事件发生原因,认定质量事件性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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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质量事件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信息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质量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做好质量信息的对外保密工作。加强质量信息应用管理,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一节 工程前期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设备、材料等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核实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条款、合同违约行为及处罚细则,明确设备材料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交货期及现场服务责任。

第三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非物资类招标工作中,落实资信审查制度,明确相关单位质量工作责任。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重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物资招标文件的编写和最终审查,确保标底、招标条件设置等满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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