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下载本文

责任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按铁路、交通部门的《货规》有关规定,向到站、港办理索赔;确认属于发运单位责任的,执行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应由发运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接收单位在卸货后一个月内检齐有关凭证或双方协议,向发运单位办理差额结算,发运单位不得拒付;属于其它方面责任,由接收单位向应该承担责任部门索赔。粮食运达后发生的费用和粮食损失,由接收单位承担或负责查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属于发运单位责任,并应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月度粮食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发运单位的原因,在执行中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停运造成计划落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未征得接收单位同意,无计划发运或整车、整船超计划发运,造成接收单位压车、压船,延误卸车、船时间,甚至造成粮食霉坏等事故的,应承担卸车、船延误罚款和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未按规定设专职或兼职监装人员,实际装运的粮食数量(包括包数和吨数)与运单、发货明细表记载的不一致,或未按车、船标记载重量装足,造成亏量事故。

四、发运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双方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包括:移库的国家储备粮不符合国标中等以上或发运虫粮、霉坏变质粮、高水分粮、杂质严重超标粮等,应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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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熏蒸费、搬运费、整理费及必要的粮食减量等。

注:“虫粮”指原粮每公斤样品重含有活虫两头以上(含两头);“霉坏变质粮”指运输粮食中发现变绿、变黑、结块、有严重霉味等。

五、未按规定填开单证或单货分离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斤验质结果并承担损失责任。

(一)发运时未填开“检验证书”,或填写的质量等级、卫生指标与所装粮食不符,或“检验证书”既未随货同行又未按规定补寄并电告接收单位的。

(二)发运时未填开“发货明细表”,或填写的内容与所装粮食不符,或“发货明细表”既未随货同行,也未及时补寄并电告接收单位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包装破损,包装缝口不符合规定,如缝口针数不足、针距不均等,造成粮食撒漏损失,应承担亏量损失及整理地脚粮、搬运费等直接费用开支。

七、未按规定使用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校验准确的衡器。发运包装运输粮食,未按规定装定量包,或定量包不准,致使接收单位普遍检斤的;散装运输粮食,未在装车前检斤的,应承担普遍检斤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和粮食亏量责任。

八、装车、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有下列情况的,均应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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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不适合装运粮食的车、船;篷布破损或有异味,致使粮食受到损失的。

(二)装铁路敞车,包装粮食顶部未起脊;散装粮食未用规定数量的定量包压顶起脊;篷布未盖严或捆绑不牢固,造成粮食损失的。

(三)装铁路棚车或船舶,车门、窗未关严施封,船舱盖未盖严施封,造成事故的。

(四)装车、船未按规定铺垫,或虽已铺垫但铺垫物严重破损或铺垫不严,造成包装物污染和粮食损失的。

(五)装车、船作业过程不执行操作规定,野蛮抛摔或机械操作不当,造成粮包破损、粮食撒漏损失,以及造成卸车、船作业困难而增加的非正常作业费和卸车、船延误罚款等。

(六)同一车、船(大船按舱)混装不同粮食品名、不同等级、不同包装物及不同定量包粮食,未做出明显标识,又未通知接收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挑选、整理、过秤等费用。

九、在专用线、专用码头,由发运单位自装车、船,运达后,经到站、港与接收单位共同确认车、船无异状,卸车、船后发现粮食短件、亏吨或粮食质量问题等事故的。

十、接到接收单位事故通知电报,未按规定时限答复或不派人前往处理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据实处理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一、发运散装粮食,未事先取得接收单位同意,应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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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和过秤费等直接费用。

十二、发运单位经铁路运输粮食,自行派人押运,应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十七条 属于接收单位的责任,并应当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月度粮食运输计划确定后,在执行中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变更或要求发运单位停运,造成计划落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

二、粮食运达后,未按规定与承运部门办清交接手续,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货手续和卸货,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车、船、站、港占压费用和其它损失责任。

三、未按规定设专职和兼职监卸人员,粮食卸车、船后未及时点件、检斤和验质,或未保留原始作业记录、样品、过秤码单等必要资料;或未按规定逐车、逐船分卸分存,以致批次混杂,造成粮食、包装物、铺垫物数量和质量不清的,应承认发运单位的原发数量和质量。

四、卸车、船过程野蛮作业或机械操作不当,造成粮包破损和粮食抛撒损失的,应承认原发粮食数量和包装物质量。

五、粮食在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按规定应由接收单位会同有关承运、保险部门调查责任并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接收单位应承担损失责任:

(一)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承运部门,但接收单位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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