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第二十条 省联社优先支持一类机构银行化改革,优先推行产品、机制创新试点,优先推动设立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第五章 二类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

1.车辆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25-30万元工作用车一辆。工作用车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

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固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2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

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辖内县联社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高于一类机构平均增幅。

第二十二条 贷款管理。

1. 大额贷款咨询起点可在咨询基数基础上上浮50%;房地产抵押和黄金质押贷款可在咨询起点基础上上浮3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业务不需上报咨询。

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1.目标考核。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年度经营管理指标并实施考核。 2.咨询备案。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决策的重大不良贷款债务重组、地方政府参与下的整体处置等事项应上报咨询,咨询起点原则上在咨询基数基础上上浮50%。

3.业务指导。由各办事处、市联社对不良贷款占比、余额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监测;督促其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机构,配足配齐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自助银行和理财业务。

1.自助银行设立。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后10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

2.理财业务。

(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1.5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1.5-3亿元(含),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3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

(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限进行调整。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10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市场业务。

1.业务开办与品种新增。根据需要上报省联社审核后,按照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获得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

2.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授权授信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咨询。

3.限额管理与期限管理。投资单只债券,拟持有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且余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事前逐笔上报省联社咨询备案。

4.省联社可根据每年货币市场业务考核情况,对咨询、备案的范围和起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计。

1.风险评估及审计计划确定。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对辖内经营管理状况的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二类机构在办事处、市联社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

2.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办事处、委托市联社对二类机构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审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干部员工和薪酬管理。

1.高管人员管理。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和监事长的管理、考核、推荐或交流,由省联社或委托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其他高管人选的管理、考核、推荐或交流。

2.员工招聘。招聘条件、编制数量确定及招聘的组织实施,由省联社统一负责。

3.薪酬管理。薪酬纳入全省工资总额管理,由理事会(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内部分配方案,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根据二类机构提出的计划目标,经办事处、市联社统一均衡调整后下达考核计划,并进行综合考核。经营指标重点考核质量和效益,管理指标重点考核风险防控、内控管理和制度执行力。

第六章 三类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

1.车辆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工作用车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不得购置单价超过25万元的工作用车。

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投资金额超过2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要报省联社备案。

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辖内县联社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要低于全市平均增幅。

第三十条 贷款管理。

1. 大额贷款咨询起点执行咨询基数;房地产抵押和黄金质押贷款可在咨询起点基础上上浮3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业务不需上报咨询。

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

1.目标考核。由省联社直接下达经营管理指标,并进行监测考核。

2.咨询备案。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决策的重大不良贷款债务重组、地方政府参与下的整体处置等事项应上报咨询,咨询起点原则上执行咨询基数。

3.业务指导。由省联社对不良贷款占比、余额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监测;帮助其制定辖内大额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并对处置情况定期调度;督促其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机构,配足配齐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自助银行与理财业务。

1.自助银行设立。新设立的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要事先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联社审核同意批复后按规定程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理财业务。

(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5000万元-1亿元(含),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1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

(2)在三类机构中监管评级为五级的县级联社原则上只能开办代理类理财业务和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保本类的理财产品。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县级联社原则上不得办理理财业务。

(3)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限进行调整。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10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业务。

1.业务开办与品种新增。根据需要上报省联社审核后,按照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获得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

2.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授权授信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咨询。

3.限额管理与期限管理。投资单只债券,拟持有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且余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逐笔上报省联社咨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

1.风险评估及审计计划确定。每年在办事处、市联社的指导下组织一次对辖内经营管理状况的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三类机构在办事处、市联社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

2.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办事处、委托市联社对三类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审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干部员工和薪酬管理。

1.高管人员管理。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和监事长的管理、考核、推荐或交流,由省联社或委托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其他高管人选的管理、考核、推荐或交流。

2.员工招聘。招聘条件、编制数量确定及招聘的组织实施,由省联社统一负责。

3.薪酬管理。薪酬纳入全省工资总额管理,由理事会(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内部分配方案,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绩效考核。办事处、市联社下达考核计划并进行综合考核,经营指标重点考核风险、质量和效益,管理指标重点考核风险防控、内控管理和制度执行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差别化管理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由县级联社决策的经营管理事项,出现失职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风险事故和案件的,由县级联社承担责任。同时,省联社或委托办事处、市联社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启动责任认定追究程序,对相关县级联社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党风廉政建设、科技建设、纪检监察、安全保卫、案件防控等工作,按照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