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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

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新政文[2005]85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1 【实施日期】200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的

通知

(新政文[200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人民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政府系统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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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廉政建设规定如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处理工作和个人问题的首要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命令等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可以向组织反映,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组织决定相悖的消极言论。

二、严禁任人唯亲。各级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需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和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或民主推荐干部前拉选票和从事贿选活动。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宪法 和法律法规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一)各级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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