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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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年进行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推广。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的学校还须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奖励。

(二)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获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较强。

(一)教师能够在校内主持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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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二)教研员能够主持县级以上学科教研活动,进行培训讲座或评课反思,并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第十八条 论文(著作、总结)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提交3份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教学总结材料。

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论文1篇,并公开出版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公开发表论文2篇。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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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获自治区级政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五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乡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乡村学校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 乡村教师统一按本评审条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可按程序在乡村学校聘用。乡村教师经批准流动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经过评委会评审,如参加流入地学校岗位竞聘的,应按流入学校岗位聘用有关标准重新竞聘。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1个学期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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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除上述条件外,校级(园)领导每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任现职以来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育教学专题发言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乡镇以上公开课1次,并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优质课、或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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