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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桥涵工程施工已完返工不合格承包人交工验收自检并汇总开工申请单及各工序《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合格承包人自检合格并汇总齐全后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抽检并审查承包人汇总的各工序《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不合格抽检合格并汇总齐全后监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计 量图四-33 桥涵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图 图四-33 桥涵工程完工验收阶段监理程序

第十七条 现场监理

一.测量控制:在开工前,测量工程师会同设计单位在工地向承包人交桩,并核

对资料及实地的导线点、水准点。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实地定线、放样测量,检查测量记录,符合精度后签字认可。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几何尺寸及其线性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签认。

在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通过上述一系列检测,使工程的位置、高程、几何尺寸得到严格控制。

二.试验控制:

1. 根据与业主商议结果不单独建立监理中心试验室,由中心试验室完成的任务

将委托有国家资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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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驻地办的试验与检测将沿用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承包人不得拒绝

并应予以配合。

3. 原材料或商品构件采购前要求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以决定

是否同意采购。

4. 材料及商品构件运到工地后,应按规定的批量与频率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不

得用于工程。

5. 开工前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土击实试验、集料级配试验、混合料配合比试验

等试验报告,进行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平行对比试验,以验证承包人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决定其参数或指标是否可行。

6. 在施工中试验工程师对承包人按规范频率完成的路基填方、路面基层压实

度、强度试验、混凝土强度、沥青混凝土密实度、油石比等试验进行监督检查,并按10~20%的频率抽样试验以坚定承包人的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工程师随时进行抽样试验或令承包人重新试验。

7. 对承包人已经完工工程进行的钻孔抽芯试验、结构物的加载试验等的试验方

案、设备芯样制备进行旁站、审查、批准。

8. 在路基路面及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工程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

依其数据指导全面施工。

三.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是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遗迹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全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对工程质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现场的监理工作内容:

1.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现场巡视一次,现场发现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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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施工质量问题。

2. 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重要工序及工艺应由专业监理工

程师或其助理人员失信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及时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对于关键、重要但相对稳定的工序实行部分旁站。对容易控制的工序实行巡视与抽查,随即抽验。

3. 现场监理人员应在每道工序结束后及时进行检查和认定,并现场监督承包人

的试样抽取及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

驻地办应安排好施工旁站,帮助承包人尽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应:

1. 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并对事故的前因后果做好记录。

2. 通过事故现场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对事故作出处理,将情况抄报总监

办并通知承包人。对较大事故,则由驻地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3. 总监办在接到驻地办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后,应对现场建立对事故处理的建

议进行审查,总监办工程部监理工程师应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了解事故前因后果,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驻地办的处理意见作出批示。

4. 总监办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批复后驻地办指示现场监理人员,监督承包人

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做好记录。

5. 当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事故隐患时,驻地办驻标段现场监理工程师及

时通知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并要求其采取切实的措施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如果属于施工方法的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施工方法,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如果属于施工材料问题,则应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材料,同时应做好施工前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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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施工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可能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对国家财产造成损

失的突发事件时,应协助承包人及时作出处理,防止事态的发展,保护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7. 事故结束后,驻地办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驻地办高级监理工

程师签字后报总监办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框图如下(见图四-34)

施工过程质量事故发生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提出详实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否重大事故是报总监办和业主对承包人提出的方案审查、修正、批准报驻地办组织联合调查、得出结论驻地办下达复工令承包人复工图四-3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图 图四-3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章 工程进度控制

第十九条 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1、编制进度计划的原则:要求承包人编制进度计划时必须贯彻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真实、可靠并符合实际,清楚、明了并便于管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活动与其他的相关联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预料可能出现的施工障碍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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