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用版 下载本文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股东亦可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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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注:书面/口头)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XX名(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注: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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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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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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