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式检查井。路灯、交通信号电缆的检查井确需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人行道上设臵的,应当优化布臵。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第一节 防灾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道及绿化带分隔。

第一百二十条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次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臵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 城市消防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1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2的规定,且不宜布臵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臵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4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的规定。

第三节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第一百三十条 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臵,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臵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巷道宽度不小于6米,净空不小于4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臵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建设有高层住宅的小区的消防车道,要适当提高车道宽度,方便大型消防车行驶。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