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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当托收指示中指明托收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但付款人拒付托收费用时,提示行可凭承兑或付款条件而交单,不再收取这项费用,当托收费用被放弃时,此费用由发出托收的当事人负担,并在托收款项中扣除。

如果当托收指示中明确陈述费用不得放弃但付款人拒不支付时,提示行可以不交单据,并且对于延迟交单带来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提示行还应迅速将这以事实通知托收行。

□ Waive /(do not waive) charges if refused by the drawee.

□ Collection charges may not waived and the drawee refuses to Pay such charges, the presenting bank will not deliver documents.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即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 每笔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 代收行仅受托收指示的指导。 ? 代收行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托收指示中写明: Collection instruction:

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you under your SWIFT /airmail advice to us.

收托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账户,并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

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托收指示中写明: Collection instruction:

Please collect the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SWIFT/airmail advice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

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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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代收行和托收行没有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开立账户时,托收指示中写明:

Collection instruction:

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the proceeds to × × Bank for credit of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SWIFT/airmail advice to us.

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某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

二、托收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形成委托和代收关系,URC522第4条规定,银行仅被允许根据该项托收指示所作出的指示和URC522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如果代收行自作主张,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

三、托收当事人责任和义务

1. Principal(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人。

他通常是出口商Exporter, 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 托运人Consignor,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根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这是出口商最基本的义务,也是跟单托收的前提条件;(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3)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并将托收申请书和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托收行。

托收申请书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有权印鉴;付款人名称、地址,或开户行的名称、地址、账号;托收随附的单据名称和份数;托收交单方式;托收收妥后的收账要求;托收拒付或者拒绝承兑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是否做成拒绝证书、货物抵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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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办仓存保险等;托收费用由谁承担;有关托收的其他要求。

2. Remitting Bank(托收行):接受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又称寄单行。他通常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托收行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制作托收指示,并将托收指示和单据寄给国外的代理行,指示其向付款人付款。在实践中,托收指示和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基本上一致,只是函头名称不一样,出口托收申请书为“letter of instruction for outward collection ”,而托收指示为“collection order”。

(2)核验单据,托收行应该审核实收单据的名称和份数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相同,但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托收行按照常规处理业务,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如:托收行未能将代收行拒付通知及时通知委托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选择代收行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过失责任,根据URC522,托收行应遵守信用并谨慎行事,他应对因为自已疏忽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托收行未能及时将代收行的拒付通知及时通知委托人,因此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托收行将单据寄给代收行,但地址填错,托收行也应负责。

3. 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并交单的银行。他通常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所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如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名称,如有不符立即通知托收行,代收行在未经托收行同意之前不得变更委托书上的任何条件,否则责任自负。除此之外,代收行还附有以下责任:

一是保管好单据,代收行在进口商按规定付款或承兑之前不可以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付款人拒付,代收行应该立即通知托收行;二是对货物的保护,代收行原则上无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才会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仓储、保险手续,若代收行为了保护货物,在天灾人祸等紧急情况下即使未得到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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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示也可以对货物采取行动。

三是无延误地付款,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常用的有三种,如前所述。

4. Presenting Bank(提示行):向汇票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的银行,通常就是代收行本身,有时也可以是另一家银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他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他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会有提示行,代收行应该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他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动办理提示业务。

如果代收行和付款人无账户关系或不在同一城市,代收行可以转托一家与付款人有业务往来的或同在一个城市的银行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收取货款,该银行即为提示行。

5. Drawee(付款人)付款人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当汇票提示给与他时,如是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他通常是进口商Importer, 买方Buyer,Draw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Case 4-1:托收指示无明确交单条件

[案情]

某商业银行收到其代理行寄来的一套托收单据,委托其作为代收行向其客户进口商收取货款。该银行发现托收指示中没有明确交单条件是D/P还是D/A。银行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谨慎起见应该采用D/P, 但是又顾虑如果因此而延误了交单, 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认为呢? [分析]

《URC522》第7条b款增加了代收行对于因托收指示未规定交单方式,而只有收妥款项后才交单的后果不予负责。

启示:如果托收指示没有明确托收交单的条件是D/P还是D/A, 那么代收行应按D/P处理,并对晚交单引起的后果不负责。这既明确了代收行应采取的做法,同时也分清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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