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细部施工操作指南(道排工程) 下载本文

武汉市市政工程细部施工操作指南

道排工程

8.3.2 位于人行道上的检查(修) 井顶面高程应与人行 道铺砌块齐平,井座井盖安装稳固。井座周边用非标准铺 砌块安装时,应采用不低于铺砌块强度的材料进行补砌或 现浇,其补砌材料面层与周边铺砌块平顺相接,且色调宜 与铺砌块颜色一致。

8.2.3 燃气检查(修) 井不得压占盲道。不论是新建道 路还是改建道路,位于人行道上的燃气检查(修) 井不得 压占盲道位置,当交叉不可避免时应主动协商规划、设计 和道路建设单位,按协商变更意见处理,保证盲道的完整 性和连贯性。

给水检查(修) 井

8.4.1 位于车行道或人行道上的给水检查 (修) 井宜 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给水检查(修)井的位置,井框结 构、安装除满足规划和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道路对

其 材 料、强 度、高 程、平 整 度 等 要 求。位 于 道 路 上 检 查 (修)井安装宜按照第六章中的第 6.2 节和 6.3 节有关要求 进行施工。位于人行道上的检查 (修) 井安装按照 8.3 节 的 8.3.2 条进行施工。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安装要求参 见图 8.2.1-2。

8.4.2 位于人行道上的消防栓安装。消防栓的位置、周 边基础处理、安装、防护除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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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城市人行道对附属于其他设施基础的要求,与人行道 的整体性相协调。

8.4.3 位于人行道上的给水检查 (修) 井和消防栓不 得压占盲道。在新建道路和改建道路上设置检查(修)井 和消防栓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安装,检查(修) 井应安装稳固,顶面与人行道铺砌块齐平,衔接平顺。消

防 栓底 座边缘 应与 邻边 人行 道铺 砌块平 接,其 色调 宜与 人 行道 铺砌块 一致。消防 栓柱 处铺 筑物 略高于 底座 边缘 10 ~ 15mm。不使消防栓处积水,以免造成人行道局部 路基沉陷。

供电检查(修)井、管沟、配电设施

8.5.1 位于 车 行 道或 人 行道 上 的 供电 检 查 (修) 井、 管 沟 、配 电设 施 宜 与道 路 工程 同 步 实施 。供 电 检查(修) 井 的 位置 、材 料 、结 构 安装 除 符合 城 市 规划 、设 计 要 求、 行 业 标准 外 ,还应 满 足 城市 道 路对 其 承 载力 、高 程、平 整 度 等要 求 。检 查 (修) 井 井圈 、井 座 、井盖 的 安 装宜 按 照 第六 章 中的 第 6.2 节 和 6.3 节 有关 要 求施 工 。 位于 人 行 道上 的 供电 等 检 查(修)井 施工 按 照 8.3 节 的 8.3.2 条 执 行。检 查 (修) 井 为 矩形 的 其 边框 应 与路 面 站 石平 行 ,参见 图 8.2.1-1。配 电 设施 不 宜 设置 在 通畅 的 人 行道 路 面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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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供电管沟安装。在人行道上安装管沟时,管沟盖 板垫梁不论是现浇还是预制构件,除符合行业标准外,还 应满足城市人行道环境和安全使用要求,垫梁应安装稳固, 与路面站石或与铺砌块平行的邻边空缺部位用与铺砌块同 等强度的材料或 C15 级细石混凝土补砌抹平,顶面与人行 道铺砌块衔接平顺,盖 板安装应平稳无 错台, 无空缺。在道口处应与 路面、路面站石、人行 道路面衔接平顺、协调 一致。见图 8.5.2-1。

图 8.5.2-1 供电管沟在人行道上安

8.5.3 供电检查(修) 装示意图

井、管沟、配电设施不得压占和横穿盲道。新建道路上安 装检查(修) 井或管沟以及配电设施时,严格按规划断面 和设计以及道路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既有人行道 上改建或增建检查(修) 井、管沟及配电设施时,应避开 盲道位置,保障盲道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交通设施

8.6.1 交通设施主要指信号设施、交通标志、各类杆线 等。安装时宜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其安装位置、使用材 质、空间布局、埋设管线、安装方式等除符合规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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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行业标准外,应与城市道路使用环境相协调。在城市 既有车行道路和人行道路上增设上述有关交通设施包括增 设管线时,应征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道路维护 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埋设管线和安装杆线等。

8.6.2 交通设施的各类检查(修) 井、信号控制设施宜 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安装位置、使用材料、高程等应满 足城市道路使用功能要求。其安装按照第八章中的第 8.5 节 等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8.6.3 交通设施的各类杆线、检查(修) 井盖、信号控 制设施不得压占盲道。不论是新建道路还是改建道路,各 类杆线、检查(修) 井、信号控制设施等应严格按规划和 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增设交通设施,更不得占用 和破坏盲道设施,保障盲道设施整体性和连贯性,人行空 间无障碍。

质量检查

8.7.1 路灯、燃气等检查(修) 井外观质量符合国家和 行业标准外,应与城市道路外观环境相协调包括色泽外观 质量等。

8.7.2 各类检查 (修) 井、管沟边框、井盖、盖板顶面 与车行道路面或人行道路面平顺衔接,无错台、无凹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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