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下载本文

前面讲过,所谓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是适用于一切事物的道理,没有任何例外,这就是事物的共性、绝对性。所谓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每一过程的矛盾及其各个侧面都各有其特点,这就是个性。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如果除去了一切过程的特殊性质的矛盾,也就没有什么矛盾的普遍性了。所以二者相互联结,有个性而无共性或有共性而无个性、有相对而无绝对或有绝对而无相对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普遍性不能离开特殊性而存在,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

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例如,旧社会劳动人民都受苦,这些苦难又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挨的是地主的皮鞭,有的人挨的是资本家的棍棒,有的人沿街乞讨,有的人家破人亡,等等。这些情形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在这些不同之中又有相同,在这些特殊性中都包含着受压迫受剥削的共性,即一个“苦”字,一本血泪账。正因为如此,所以“小常宝的血泪控诉”才激起了杨子荣的“仇恨满腔”。我们平常所说的“触类旁通”、“举一反三”,都是说,通过个别就可以看到这一类事物的共同点。

我们再进一步问:为什么普遍只能存在于特殊之中,而不能离开特殊而存在?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世界上只有这样的东西和那样的东西,这种社会和那种社会,这个人和那个人,而决没有什么“一般的东西”、“一般的社会”、“一般的人”的单纯存在,谁见过抽象的一般的人,只能见到张三、李四;抽象的房子谁也看不到,只看到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一般的鱼谁也买到,只能买到黄花鱼、鲫鱼、武昌鱼、橡皮鱼等等。具体的是千差万别的,是没有完全相同的东西,世界上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我们常说,某对双胞胎长得“一模一样”,就是说“相同”,这个“相同”其实就是“相似”,是说差别可以忽略不计,而决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没有差别的同一是不存在的,否则,你怎么还能区分出谁是老大和老二呢?可见,共性就不能以一般的形式,普遍的形式单独存在,共性只能存在整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共性离不开个性,这也就是列宁所说的“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下,个别就是一般。这是从个别包含一般,个别中总有一般来说的。(《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3页)

第二,特殊性也不能离开普遍性而存在,特殊性又总是和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的。

这是因为,世界上任何个别的东西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事物之间不仅有区别,而且有联系,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都是同类事物中的一个,没有任何一个事物不同其同类事物具有共同的本质。例如,任何一个生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有和其他生物具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生物运动的一般规律。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一个人,包括皇帝老子在内,不论怎样特殊,总是具有阶级性的,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人。脱离社会、脱离阶级而孤立存在的人,是根本没有的。因此,列宁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列宁全集》第二卷第713页)

上面是从两个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互相联系。总而言之,矛盾的普遍性存在

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每一事物的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在说明这二者相互联结的关系时,要注意划清几条界限:第一,这种互相联结的关系不同于事物之间的平行并列关系;第二,它也不同于部分和总和的关系;第三,它也不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我们平时说:“一般说来,大家都是努力学习的,只有个别人不用功。”这是在多数和少数的意义上使用个别和一般的,和我们这里讲的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是不同的。

②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

毛泽东同志说:“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3页)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矛盾,随着场合的不同,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都会发生这样的相互过渡或相互转化。例如,阶级斗争是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东西,对于阶级社会来说,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就整个人类历史来说,它只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所特有的东西。这也就是随着场合的改变,普遍性转化为特殊性了。

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用“精髓”这个字眼,和其他一些术语,如实质、核心、灵魂一样,无非是说明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重要到什么程度?毛泽东同志说:“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这是因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贯串于矛盾问题的各个方面,是理解一切矛盾问题的基础。例如,矛盾的普遍性是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相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而矛盾的斗争形式又是相对的。由此可见,我们只有真正懂得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才能理解所有矛盾问题,把握对立统一规律,抓住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进而弄懂整个辩证法,否则,就是抛弃了辩证法。

第二,只有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原理,才能掌握科学的认识方法。

这个问题是说,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就表现为个别——一般——个别的不断推移。它告诉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必须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既不能离开特殊性去找普遍性,也不能离开普遍性去寻找特殊性。

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从具体的特殊矛盾的分析开始,概括出普遍的矛盾规律,又用这个普遍的矛盾规律进一步研究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然后又利用这种研究的成果来补充和丰富、发展关于普遍规律的认识,作为更进一步的具体研究的指导,如此不断反复下去。就是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无限的认识过程。我们在观察、研究和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既必须以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作指导,又必须从事物的矛盾特殊性出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它既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辩证法,又是人们科学的认识方法,即人们

认识、思维的辩证法。简言之,唯物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反映了事物矛盾发展的普遍规律,属于共性的方面;具体的革命实践,千差万别,属于个性方面,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是完全符合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的科学结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间,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革命和建设的特点是各式各样的;但是,不论哪一个国家和民族,也不论它的社会历史条件多么不同,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一些普遍适用的主要的规律,就是说,一定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指导,才能取得胜利,否则是不可能的。

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各持一端,因而都是错误的。修正主义借口情况特殊,否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教条主义不认真研究本国、本民族的具体特点,不根据这些具体特点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而是生搬硬套。这两种做法,都是割裂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所以,其结果,只能是违害革命,违害建设。因此,我们掌握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也就从根本上掌握了反对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第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这一点和前面一点,实质上是一个问题,不过,特别重要,所以单独提出来加以分析。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中心任务和基本实践。为此,必须坚持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把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地结合起来。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问题,中国特色是个别,社会主义是一般。中国特色具体所指,就是指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心理、生活方式、传统习惯、政治、经济现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具体特点、实际国情;社会主义就是指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等等。所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方面是说:中国特色这个个别一定要与社会主义的一般相联系。就是说,在我们的建设工作中,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如果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只强调中国特色,而却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那是必须努力防止和坚决反对的。另一方面是说,社会主义的一般只能在有各国特色的个别中存在。真理都是具体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普遍原则并不是脱离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形式而孤立存在的抽象教条,它只有通过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才能体现出来。把社会主义当作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来硬套,对于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实践,不仅无益,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上述四个方面,足以说明,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在理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它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决不过分的。

第二节 质量互变规律

前面讲了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说明事物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而这种向对立面的转化,又表现为两种基本的状态,量变状态和质变状态。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质变和量变相互过渡、相互交替,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主要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变化所采取的基本状态。

一、质、量、度

研究质、量、度,是阐述质量互变规律的出发点。这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质和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与此相应的,才有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才有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所以研究质量互变,必须从研究质和量出发。

1.质

①质的含义

所谓质,就是一事物在性质上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一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事物,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所以也可以说,质是把事物区别开来的一种界限,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别性,或差别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比如,无机物不同于有机物,植物不同于动物,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等等,就是由于它们各自内部所固有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这种同一,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第一,事物总是具有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凡事物,不具有这样的质,就具有那样的质,任何质都没有,也就是说,它什么都不是,那它也就不存在了。如食物有自己的质,它发了霉,我们说它变了质,就是丧失了原有的质,而产生了新质,不可能有物无质。第二,质总是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例如好和坏,这是质,但它总是指好东西、好人、好事、坏东西、坏人、坏事等等,总是同一定事物和事物的作用相联系而存在的。不同一定事物相联系的质,就是说,它无处存身,那也不是现实存在的质。凡物皆有质,说明了事物的确定性;凡质皆属物,说明了质的实在性。

②质与属性的关系

所谓属性,就是一事物同其他事物在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质,或者说,就是事物的质的表现。

质存在于事物之内,而又表现于外。一事物的质,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只有在它出兵弱小国家,把别国变成自己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时候,才能表现出来。纸可以燃烧,但是只有把它与火发生联系时,才能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