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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4

【发文字号】贵办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820660103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办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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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港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为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党政直属机关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 2 / 4

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市直属机关公务接待按照统一规范、有利工作的原则进行分工协作。 (一)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及自治区党委常委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由市委办统筹协调,市接待办负责接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所属部门领导和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按所属系列,分别由市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报市委审批,市接待办负责接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三)其他省部级领导同志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由对口部门统筹协调,市接待办负责接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四)以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名义到我市开展公务活动,属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工作的,分别由市四家班子办公室统筹协调,由市接待办 3 / 4

负责接待。

(五)自治区直属部门厅局级领导及其团组、中区直驻贵单位对应的上级厅局级以上领导及大专院校厅局级以上领导及其团组到我市对应部门考察指导工作,由对应部门负责接待。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安排工作餐的,按程序报批,由市接待办负责接待。来我市考察的地级市考察团,一般相应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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