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及制度 下载本文

青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及制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青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团委,是由土木工程学院内的优秀学

生干部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二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的宗旨是立足土木工程学院服务于广大

师生,通过组织和指导本院学生活动,培养学生的意识责任感,锻炼学生的集体意识和奉献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全院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贡献。

第三条 接受土木工程学院团委的直接领导,各学生班接受班委领导

并接受学生会的指导。

第四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全院学生的学习风气和人际关系,为促进校园精神文明

建设、发展全院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 适应全院精神文明的发展,推动学生会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三) 培养学生的奉献意识,奉献精神和奉献能力,促进学生综合

素质的提高。

(四) 规划和组织各类学生活动,协调指导学生干部级各学生班组

织开展工作。

(五) 围绕中心,针对不同时期的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协调院

里做好工作。

(六) 策划、组织各类丰富全院师生课余文化活动的科技文化活动。 (七) 维护和代表学生干部的合法利益,努力提高学生干部的层次。 (八) 开展与校内各组织团体的交流。 (九) 选拔和培训优秀学生干部。 (十) 其他与学生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成员组成。 第七条 土木工程学院个学生班班委、学生会的直接团体会员,接受

学生会的指导。

第八条 凡承认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的本院在校生,

经审查通过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各班班长为学生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新成员的招收工作在每年九月进行,新

成员的审查过程为:提交入会申请书级填写档案表、面试、第一阶段试用及第二阶段试用四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试用期为两个月,第二阶段试用期为两个月;所有审查通过者为学生会正式成员,级别为干事。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

团体会员的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根据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的决议精神,独立管理本班事物。

(3) 监督院学生会工作,并有权对院学生会提出意见、建议。 (4) 向学生会推荐会员。

(5) 要求院学生会保障其工作顺利进行,并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生会的章程。 (2)服从学生会的协调。 (3)组织学生会的活动。 (4)参加学生会的活动。

(5)向学生会报告本班的会务及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 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学生会的学习培训的权

利。

(4) 有困难和问题时,有权利提出申请并寻求学生会予以解决的权

利。

(5) 有优先受到表彰的权利。 (6) 有退会的权利。 (二) 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院学生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决议。 (2) 自觉履行学生会干部的职责,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努

力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3) 宣传学生会宗旨,维护学生会声誉,扩大学生会影响。 (4) 关心学生会工作,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 积极主动服务广大师生。 (三) 学生会会员的级别 (1) 全员由干事和委员两级组成。 (2) 主席、副主席在各部部长中选举产生。 (3) 各部部长在干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每年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科目不及格者,或有

一门以上科目重修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给予待或暂时退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退会前需向本部部长提出申请,经学生会确认后

备案。凡违反章程的会员,经讨论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旷会三次者按自动退会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能以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的名义谋取个人名义

谋取利益,任何个人会员不得私自动用学生会的集体财产。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有损学生会名誉的会员,

经学生会讨论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各部成员的组成均由各部自行负责,但必须上报学生会主

席团。

第十八条 对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努力完成学生会各部门交给的任

务,并取得个人或团体显著成绩者,经讨论决定后报院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及其他各组织的工作者,若院部需要

其协助工作应积极给予配合,若不配合,院部有权对校方加分给予酌情加减。

第二十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方法,按院部的量化标准,每年评院优秀

班级体两个,取第一名参加校班集体的评选。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由共青团青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委员会解释。

共青团青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