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下载本文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缩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出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成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利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评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 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干20个有效工作日; (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 参加省内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中标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设计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或注册师印章与投标人印章不符的;

(三)资质到本末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和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的;

(四)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逾期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