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评价体系 - 图文 下载本文

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规定

为规范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确保评判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豫政【2014】63号、豫政【2014】126号,特编制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规定,建立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一、焦煤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

(一)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焦煤公司成立瓦斯抽采达标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焦煤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安监局长 焦煤公司通风部部长、生产、地测副总工程师 成员:通风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地测部、安监局、科研所等单位相关人员

各矿井相应成立抽采达标评判领导小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

董事长、总经理为焦煤公司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

1

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审批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通风部部长、生产、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以上工作。

副总经理、安监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通风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抽采设计、取样设计、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进行审查、起草批复意见。

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各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工艺、支护型式、巷道断面、回采产量、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参与起草批复意见。

地测部负责审查各采掘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说明书、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资料,参与起草批复意见。

安监局负责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督监察,审查取样设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参与起草批复意见。

科研所负责按照取样设计测定采掘工作面原始瓦斯含量、原始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工作,对测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抽采达标评判报告进行审查,参与起草批复意见。

二、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一)瓦斯抽采一般规定

第三条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并经

2

过焦煤公司批复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各矿井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各矿井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分源抽采、强化冲孔、优化封孔工艺、加强抽采系统管理等措施,提高地面泵抽采浓度,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进行抽采达标评判:

(1)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且有突出区域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的;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min的; (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min的;

(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min的;

(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min的;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min的。

第七条 各抽采矿井必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

3

3

333

3

3

3

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巷道、抽采系统、钻孔)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各抽采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抽采队、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包括:抽采巷道、钻孔等工程量计划与投资汇总表、抽采接替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抽采达标煤量表、回采接替表、巷道掘进接替表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