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桂价费〔2007〕301号) 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价费〔2007〕301号

文件

关于正式制定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现就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附件标准的原则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5〕42号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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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抄送: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07年7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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