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 下载本文

项 目 新政策 原政策 政策背景 1、国际收支形势的根本性变化(截至2010年末外汇储备余额为28473亿美元,同比增长18.7%,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破6.6) 2、落实条例,推进改革(2008年8月颁布的新《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3、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1、事前业务登记-资格条件审查、开户登记 2、规模管理 3、事后报告-账户收支报告、对账单 4、出口收汇核销与联网核查 5、非现场监测 6、现场核查 7、相机调整-资格条件、存放规模、期限或调回要求等 1、具备出口收入来源和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建立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登记制 所在地外汇局 1、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 3、双方签定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1、事前业务核准-资格条件审查、开户核准 2、规模管理 3、事后报告-账户收支报告 4、出口收汇核销与联网核查 5、非现场监测 6、现场核查 7、相机调整-资格条件、存放规模、期限或调回要求等 1、具备出口收入来源和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建立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进出口规模较大、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 核准制 外汇局省分局 1、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 3、三方签定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4、财务报告 总体思路 资格条件 准入制度 审核主体 资格登记和 首次开户 (法规未区分资格登记和首次开户) 资格登记和 首次开户 5、集团型需提供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和会计记账管理规章 不同外汇局管辖的集团型需提供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1、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 2、外资银行的境外关联银行 3、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4、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比较稳定、账户资金划转无限制、账户信息披露无限制 1、不超过5个 2、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增加 3、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5、集团型需提供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和会计记账管理规章 不同外汇局管辖的集团型需提供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1、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 2、外资银行的境外关联银行 3、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比较稳定、账户资金划转无限制、账户信息披露无限制 开户行选择 账户数量 1、不超过5个 2、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1、书面申请 2、《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当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时 3、原《协议》的补充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时 后续开户登记 1、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当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时 4、原《协议》的补充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时 企业信息变更登记 1、企业信息变更类型: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变更 2、登记时限: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登记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时 ③新增成员公司情况说明—集团型业务新增参与成员公司时 ④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变更登记受理机构 ①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若该企业为集团型业务成员公司,还需由主办企业报其所在地外汇局 企业信息变更登记 ②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若变更后属不同所在地外汇局管辖,还需报变更前所在地外汇局 ③集团型业务新增参与成员公司—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若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 新增成员公司须先行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 境外开户行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1、管理要求: 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 ②外汇局可责令违规企业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③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 ④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在关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①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②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③超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暂行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④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3、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账户关闭备案: ①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②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1、管理要求: 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 ②外汇局可责令违规企业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③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 ④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在关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①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②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③超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暂行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④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3、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账户关闭备案: ①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②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4、境外开户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要求企业关闭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调回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账户资金划转到他行指定账户。 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境外账户关闭 规模管理 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和企业申请合理确认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实需原则) 1、 存放境外规模不超过上年度出口收入100% 2、境外账户中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的年度规模由批准试点的省分局另行核定 1、出口收入(境外收到的,且不含转口贸易、转卖、代收代付) 境外账户收入范围 2、账户资金滋息 3、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佣金、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费用支出 3、银行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境外账户支出范围 4、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5、调回境内 6、符合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1、按月报送《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2、办理核销时提交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核销单号清单,并列明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核销额 3、办理进料加工抵扣核销时提交相应进口关单号清单,并列明进口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抵扣核销额 4、属于差额核销的,另行提交差额原因说明 5、集团型企业成员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开户行按月邮寄对账单至所在地外汇局指定地址 出口核报系统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外汇局按不收汇核销金额及时扣减出口可收汇额度 1、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调回境外帐户资金 1、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调回境外帐户资金 1、按月报送《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2、办理进料加工抵扣核销时提交相应进口关单号清单,并列明进口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抵扣核销额 3、属于差额核销的,另行提交差额原因说明 企业报告 开户行报告 出口核销 联网核查 存放境外账户 境内主报告行按月报送电子数据至外汇账户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