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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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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1个工作日)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7个工作日)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材料不合格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电话: 6201518 主管局长进行审签(15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20个工作日) 60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4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①登记申请书;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有必要的场所。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 ⑥章程草案。 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 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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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责任科室: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电话: 6201518 科长审查、复审,签署意见(5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签批(5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10个工作日) 1、发不予许可通知书;2、告知理由;3、退回资料 存档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发标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办资金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责任科室: 1、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 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 ②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 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法存续的; 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③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③清算报告书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 其业务主管单位,且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寻不到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5个工作日)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1、发受理通知; 2、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7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材料不合格 科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 温廷佳 经办人: 仪树艳 电话: 6201518 30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5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3个工作日) 存档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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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发现社会团体涉 经初步调查,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依法立案 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 告知当事人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做出处罚决定 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送达处罚决定书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处罚执行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十)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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