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下载本文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建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式样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两方面, 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以下简称《考核要点》)(附件一)。信息产业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组织制定考核命题。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应参加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

第八条 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标准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企业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第十条 申请人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的《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报送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三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