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城市水系 下载本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 第四篇 城市景观规划控制

第十四章 城市水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所称城市水系是指城市中的各种地表水体,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对城市水系的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充分考虑城市空间景观形象的塑造,形成有南宁市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城市水系按形态特征一般可分为江河、湖库和港渠三大类,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将湖库进一步细分为湖泊、水库、塘堰、出露地表的泉水和湿地。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邕江、南湖、中心城区各内河支流、湖泊、水库等,应按《南宁市城市水系规划》、《邕江岸线利用规划》、《南宁市城市内河河道整治控制规划》等专项规划及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对未作上述规划的城市水系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满足《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一节 水体功能

第二百三十九条 水体在城市中的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水上航运和生产、排水调蓄、行洪蓄洪、生态调节和保育、景观游憩、水产养殖等。

第二百四十条 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并按城市发展要求,在水体综合评价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后合理确定,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同一水体可兼有多种功能,但需首先确定核心功能,其它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相互不产生不良影响为原则。

(二)应按城市规划发展要求,优先确定水源和第二水源,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三)必须确保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水体水域及其它具有生态调节和保育价值的水体水域的原生态受到保护,该类水体其它功能的设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价后确定。 (四)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体必须保证其行洪蓄洪功能的发挥,保证城市防洪安全。位于城市分流排水区的湖泊宜发挥其调蓄排蓄功能。

(五)对航道或具有航道价值的水体,应保留或预留航运功能。

(六)所有江河、面积超过30公顷的湖泊水库、宽度超过20米的港渠等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发挥。

(七)位于中心城区,尤其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充分考虑和确保相应的景观塑造和游憩功能。

第二节 岸线和滨水区

第二百四十一条 水体岸线按功能可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生态性岸线是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生产性岸线属于专用岸线,生活性岸线为城市公共活动岸线。水体岸线分配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使用现状和滨水功能区定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岸线分配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按城市远期发展要求确定需要控制的取水点位置,并应控制江河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湖泊、水库取水点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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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各1000米作为专用于取水的生产性岸线。

(二)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根据水深条件优先确定用于船只停泊和作业的深水岸线,保证深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三)位于生态保护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80%,并尽量避免布局生产性岸线,若确需布局生产性岸线的,应由环保部门对生产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生产性岸线比例不大于5%。

(四)位于风景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根据风景区的级别保证生态性岸线不小于5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10%。

(五)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岸线,除必需的取水工程、桥梁和客运码头外,宜尽量作为生活性岸线,现状仍需保留的河港作业区宜逐步迁离城市中心区。

第二百四十二条 应严格保护生态性岸线,并有与其它生态区域直接联系的生态廊道,生态廊道的总宽度不宜小于100米,且宜达到生态性岸线总长度的10%以上。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尽量缩小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观赏性,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景观效果。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充分体现滨水岸线的公共性、亲水性、生态性、景观性和可游览性,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毗邻的其它城市功能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

(二)对水位变化较大的水体,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排涝等工程要求,确定岸线的阶地控制标高,形成梯级亲水平台。

(三)岸线布局应以不同层次的绿化为主,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在重要地段合理安排城市节点和营造标志性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滨水区,可分为滨水生态保护区、滨水公共活动空间、滨水作业区和风景区。滨水区的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及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滨水区应充分实现滨水空间的土地价值、文化价值和空间景观价值。滨水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如下补充规定:

(一)滨水区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建设活动。

(二)滨水区应进行合理定位,强调功能布局的混合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建设要求。对城市中心区的滨水区还应进行区域交通综合研究,确定合理的滨水道路系统,改善滨水区道路交通状况,提高滨水空间的可达性。

(三)应充分考虑滨水区的天际轮廓线、观景梯度视线及标志性景观区的布局和控制,进行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并提出明确的控制导则,提高滨水空间的可识别性,突出城市滨水区的特色。

(四)应规划和控制通往水体的绿化、视线通廊或空间通廊,使尽可能多的城市区域与水体保持良好的视线和空间关系,以创造更多的亲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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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城市水系布局和水体形态的调整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水体的改造特别是对自然水体的改造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严禁减少原水体水面面积,严禁跨水体调剂原水体水面面积指标。

(二)对水体的改造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在满足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需求的前提下调整江河港渠的断面和湖泊形态。

(三)新建水体连通渠道的走向、规模应先确定渠道的功能,结合所经地区的用地布局,分析各种功能需求并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第三节 保护区域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水体保护必须将滨水功能区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包括水体、岸线和滨水区,并宜按蓝线、绿线和控制线三个层次进行界定。保护区域的三线(蓝线、绿线和控制线)界定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蓝线是水体控制线,有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堤防堤顶临水一侧边线,无堤防的水体蓝线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最高洪水位时水边线。

(二)绿线为水体周边绿化用地范围线,按不同滨水功能区保护和利用的需要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绿线一般不宜突破现有城市道路。

2.滨水绿线不宜分割现状滨水的森林、山体和风景区。

3.有堤防的水体滨水绿线宜为堤防背水一侧堤角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三)控制线为滨水功能区的影响线,应根据水体类别和规模确定,并符合如下规定: 1.滨水控制线一般不宜突破城市干路;滨江(湖)道路作为城市干路的,其控制线线范围宜为该干路离江(湖)一侧一个街区。

2.滨水控制线距滨水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一个街区,但不宜超过500米。

第二百四十八条 水体空间形态保护和开发应按保护区域三线划定的不同区域,分层次进行,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蓝线区域内不得占用、填埋,必须保持水体的完整性;对水体的改造应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改造的应保证蓝线区域面积不得减少。

(二)生态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其它绿线区域必须保证其共享性和连续性,并应按不同的功能定位限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不得建设与滨水功能合理发挥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控制线区域内的建设必须满足滨水视线、生态交流的总体要求。

第四节 水源工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水源工程应包括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及取水点,对水源地距供水处理设施较远的地区还应包括输水线路及沿线保护地区。

第二百五十条 对《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应按区划中划定的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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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并严格执行《南宁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和《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切实保护城市水源。 第二百五十一条 南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保护控制区,保护控制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距饮用水源岸线,一级保护区宽度宜为500米,二级宜为2000米(含一级500米宽度)。 第二百五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水的水源地应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系、不同河库的水源,其中第二水源应能满足70%以上的城市用水需要,禁止任何破坏第二供水水源的工程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取水点的确定应有利于取水工程的建设和减少城市对取水工程及取用水水质的影响,一般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点应位于城市上游,并与城市建成区之间有足够的缓冲区域。 (二)集中的工业和农业用水取水点可就近设置。

(三)取水点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地段,不得设置在防洪的险工险段区域。 (四)取水点不得设在城市集中排水口和航运作业区、锚地影响区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需设置在该区域的,应协调与城市排水和航运作业的关系,搬迁排水口、作业区和锚地。 第二百五十四条 水源距用水区距离较远的应确定输水线路,输水线路不宜经过城市建成区,必须经过的城市集中供水输水设施不得采用明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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